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贵州黄平尖峰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26执异6号
判决日期:2021-04-07
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黄平尖峰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对本院终结执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称:贵州黄平尖峰水泥有限公司提到的转款100万至四川省钜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属于贵州黄平尖峰水泥有限公司借黄荣帑、四川省钜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000万元借款转入的100万元,该款项与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贵州黄平尖峰水泥有限公司项目没有任何关系,属贵州黄平尖峰水泥有限公司借黄荣帑、四川省钜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借款。在2020年6月29日贵州黄平尖峰水泥有限公司的人员承诺不对仲裁结果提起上诉并尽快支付剩余仲裁款项而且不需走执行程序才出具了100万转款冲抵保证金的证明,但贵州黄平尖峰水泥有限公司随即就对仲裁结果提起了上诉,拖延时间近7个月,我方对这种毫无诚信的公司绝不让步,我方不同意此100万元的扣除,恳请法院根据仲裁结果执行。贵州黄平尖峰水泥有限公司实际含借款收到390万元,(2019)成仲案第921号裁决书中说明了我方由于项目方原因退场前,双方确认的我方已实施部分金额6256089.50元,该部份造价已经扣减冲抵了贵州黄平尖峰水泥有限公司支付的100万元款项,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1、请求撤销(2021)黔26执恢3号《结案通知书》;2、请求按(2019)成仲案字第921号裁决书,继续执行剩余的仲裁裁决书案款人民币100万元。
本院查明: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与贵州黄平尖峰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成都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19)成仲案字第9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贵州黄平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0000元及利息(以3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二)贵州黄平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39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9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贵州黄平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37439.11元;(四)本案仲裁费43360元(已由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预交),由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承担17344元,贵州黄平尖峰水泥有限公司承担26016元。贵州黄平尖峰水泥有限公司在履行本裁决第(一)、(二)、(三)项支付和退还义务时,将其承担的仲裁费26016元一并支付给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生效后,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2020年6月29日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及案外人四川省钜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贵州黄平尖峰水泥有限公司出具《确认函》,该确认函内容为“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基于2015年7月20日与贵州黄平尖峰水泥有限公司签订的《贵州黄平舞阳水泥有限公司4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异地技改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GZMC-SN(T)二次复工合同),向贵州黄平尖峰水泥有限公司支付了项目保证金390万元。2017年2月14日,贵州黄平尖峰水泥有限公司向四川省钜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0万元。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对该100万元款项的支付知情,且确认视为贵州黄平尖峰水泥有限公司向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退还100万元保证金。此后贵州黄平尖峰水泥有限公司剩余应退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的保证金金额为290万元,由于公司资金困难(其中200万元向黄伟个人借支打入贵公司账户),请贵公司原路返还”。本案经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黔26执恢3号《结案通知书》,以“黄平尖峰水泥有限公司应履行的金额为:违约金1237439.11元,仲裁费26016元,工程款340000元,利息43260.26元,保证金2900000元,利息184141.95元,迟延履行利息126441元,执行费54917元,共计4912215.32元,我院依照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向我院出具强制执行款项转款申请,向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支付1577439.11元、3279859.21元,共计4857298.32元。执行费54917元上交黔东南州财政局。至此,(2019)成仲案字第921号裁决书全部执行完毕”为由,予以结案。异议人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遂提出本次异议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冉定飞
审判员王山地
审判员罗安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石修华
书记员梁峰
判决日期
202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