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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玉溪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899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明有
联系方式:0877-8880078
注册时间:1998-12-14
公司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彩虹路中卫小区(玉洲花园南门26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电力工程、钢结构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景观绿化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消防工程、防水防腐工程、环保工程、土石方工程、预应力混凝土工程的设计、施工;房屋维修;机械设备租赁;建材销售;砼结构构件的制造、销售;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活动(不含爆破活动);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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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林、云南玉溪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云04执异2号         判决日期:2021-04-06         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云南玉溪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罗林对本院评估房屋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罗林称,请求中止对其名下的房产,即位于玉红国用(2010)字第xxxx号土地上的74套房屋的评估、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事实及理由: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罗林名下的74套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变卖,但法院已知晓该房屋登记备案于罗林名下,登记备案系行政行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罗林虽不能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在行政部门未撤销或解除登记备案的情况下,法院无权直接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异议审查过程中,罗林进一步明确不主张对争议房屋具有所有权,仅主张争议房屋登记备案在罗林名下,罗林具有优先处置权,故提出异议。 云南玉溪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首先,罗林与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已被法院判决认定无效,虽登记备案没有撤销,但登记备案的前提是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其次,争议房屋在法院查封时罗林就提出了异议,现再次提出异议涉嫌一事不再理,且罗林主张对登记备案的房屋具有优先处置权无法律依据。 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合同登记备案行为系行政行为,无法对抗司法行为,至于罗林主张的对登记备案的房屋具有优先处置权,则由法院裁决。 经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玉溪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玉仲裁字第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由被申请人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67126095.53元。被申请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和法律规定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申请人可以与被申请人按照协议将玉水金案4号地块由申请人完成的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用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受偿。二、由被申请人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云南玉溪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356304.78元。三、由被申请人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云南玉溪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因被申请人原因停工造成的损失26306149.38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罗林与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审理后认为《商品房购销合同》实为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为融资而自愿将其名下的商品房屋作为质押物登记于罗林名下的抵押借款行为,因此该《商品房购销合同》并不是双方当事人购房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用于双方借款关系的抵押担保行为,该《商品房购销合同》属虚假意思表示。据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20)云民终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第三、五项,即确认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罗林于2014年3月13日签订的“玉水金岸”小区18、22幢74套房屋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无效;驳回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即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罗林借款本金425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违约金;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罗林律师费300000元;驳回罗林的其他本诉请求;三、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罗林借款本金4250元,以及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付违约金;四、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罗林律师费300000元;五、驳回罗林的其他本诉请求。” 另查明,2018年10月29日,红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0402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玉水金岸项目总面积为62296.84平方米,总价值约为245771974元的293套(处)房产,(其中,200套商品房,合计面积45310.93平方米;93处商业用房,合计面积16985.91平方米。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均已被他人进行预售合同备案)。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房产不得转让变卖,不得办理权利变更登记或者抵押登记。”上述查封的房屋中包含登记备案在罗林名下的74套房屋,该房屋现已进行评估
判决结果
驳回罗林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戴龙飞 审判员张新羽 审判员吴佳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尧
判决日期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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