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远中汇彩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玉萍、阿克陶县迅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新0104执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4-06
法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恒远中汇彩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玉萍、阿克陶县迅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88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1年1月4日在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16839.73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2021年1月5日、2021年2月22日、2021年1月22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3月15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银行股票不动产车辆网络银行进行查询,仅扣划4208.86元。
3.我院通过昌吉不动产登记中心、十二师不动产登记中心、喀什市不动产中心、阿克苏市不动产中心、成都市不动产中心、福州市不动产中心等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4.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94号华润大厦1栋6层办公室B601查封房产手续,系轮候查封;
5.2021年3月16日,申请人向我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6.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3月16日告知申请人,同时,申请人向我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建忠
审判员马卫国
审判员李国华
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永虎
判决日期
202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