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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67万元
法定代表人:辜显旺
联系方式:0731-82558999
注册时间:1993-08-16
公司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888号
简介:
凭资质等级证书从事工业及民用建筑物的施工和设备、线路、管道、电器、仪表的安装;非标准钢构件的制作、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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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湘01民终2527号         判决日期:2021-04-06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城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沙岳麓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岳麓园林)、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吉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西城公司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10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西城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20)湘0104民初10217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项关于自2020年8月5日起以欠付工程款12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判决;二、依法改判两被上诉人承担以128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21日其至2020年6月2日的资金占用期间贷款利息损失552960元(后续利息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岳麓园林签订的协议书第5.2条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具体付款比例和时间视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向甲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况而定”,从而认定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自2014年6月21日起向其支付利息没有事实依据,系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那么双方协议中第5.2条关于付款的约定亦应无效。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而受到的损失。上诉人垫资建设的工程已于2014年6月21日竣工验收并交付被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一直欠付工程款,存在过错,故应承担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损失。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承包协议第5.2条约定,该条款明显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给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以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上诉人垫资建设的工程已于2014年6月21日竣工验收并交付被上诉人使用,故被上诉人应从该时间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综上,上诉人系全额垫资建设涉案工程,被上诉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向上诉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纠正。 被上诉人岳麓园林答辩称:弘吉公司并未向岳麓园林支付工程款,只要弘吉公司支付工程款和利息,岳麓园林就支付给西城公司。 被上诉人弘吉公司答辩称:1、上诉人西城公司主张适用的法律条款前提是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本案明显不适用;2、上诉人西城公司与岳麓园林的协议书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仅支持工程价款,不含其它的费用;3、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与岳麓园林的承包协议确定付款期限、工程价款并无不当。 西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岳麓园林、弘吉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欠款128万元;2.判令岳麓园林、弘吉公司承担以128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日的资金占用期间贷款利息损失552960元(后续利息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3.判令岳麓园林、弘吉公司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3年12月31日,弘吉公司(甲方)与岳麓园林(乙方)签订《“西海城市广场”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施工合同书》,主要内容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西海城市广场”景观绿化,工程地点:金星路288号,工程面积:按图纸实际面积,工程范围:西子湖畔国际公寓西、北向规划红线以外的范围。承包方式:本工程施工图纸规划红线外园林景观工程施工、规划红线外乔灌木树类移栽、工程面积以内的政府部门和该地块以下相关部门协调及费用、竣工验收及移交到岳麓园林局等费用一次性大包干。二、工程内容:按甲方提供的西子湖畔国际公寓园林景观设计施工图纸等工作内容……三、工期:3.1进场日期:甲方向乙方下达施工工程任务通知书后一天内进场。3.2开工日期:本工程开工日期以甲方代表工程师开工令中明确的日期为准。3.3竣工日期:本工程以开工令确定的开工日期计算起,按合同约定的相应工期为竣工日期,本合同工期(国家法定节日和严重灾难性天气除外)天数为60天。3.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工期不得顺延。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停工,应经甲方代表签字或以双方接受的其他方式(如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等)认可工期相应顺延。四、工程承包方式及造价:4.1该工程承包方式采用由乙方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建该工程。4.2结算方式:该工程采用协商包干总价(协商包干价指原施工图及预算价中已包含的工程量费用。若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减少,则扣除减少部分的工程费用,若甲方要求增加包干价以外的工程量时,该部分工程量所产生的费用另行按实结算)的方式,包干价为人民币2900000元,含所有税费税金、管理费、施工围挡费、施工用电、施工用水、养护期至2015年底等相关费用。五、付款方式:5.1根据本合同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支票支付,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以现金形式支付工程款。乙方应当在支付工程款前开出本次付款的足额建安发票。5.2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5.2.1第一次付款:绿化、景观施工完毕初验合格一年内(即2014年内),甲方支付包干总价的60%即1740000元给乙方;5.2.2第二次付款:2015年12月30日按国家相关园林绿化标准验收合格移交到长沙市岳麓区园林管理局,并在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余款,即包干总价余款人民币1160000元和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增加包干价以外的工程量所产生的费用(若产生)给乙方。六、工程质量:以施工设计图及国家相关标准验收,中间验收和整体验收均由甲方指定现场代表黄伟、程辉跃负责办理验收手续……十、违约责任:10.1承包人需按图纸施工,但施工图纸有明显错误,或者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发现错误,而在施工中没有提出的,其后果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及费用。10.2非因甲方的原因,乙方如不能按期完工,则按每天壹万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延期完工的违约金,直至达到包干总价的20%,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且后续工程不予竞标。累计拖延工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行安排施工队伍进场施工。10.3如工程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行安排施工队伍进场施工,且乙方应当按总工程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如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则双倍补偿乙方所欠该期工程款项的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岳麓园林、弘吉公司均在该合同上盖章。该合同还就其他问题进行了约定。 2014年1月15日,西城公司(乙方)与岳麓园林(甲方)签订《“西海城市广场”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西海城市广场”景观绿化工程,工程地点:金星路288号,工程面积:按图纸实际面积,工程范围:西子湖畔国际公寓西、北向规划红线以外的范围。二、工程内容:按甲方提供的西子湖畔国际公寓园林景观设计施工图纸等工作内容……三、工期:3.1进场日期:甲方向乙方下达施工工程任务通知书后一天内进场。3.2开工日期:本工程开工日期以甲方代表工程师开工令中明确的日期为准。3.3竣工日期:本工程以开工令确定的开工日期计算起,按合同约定的相应工期为竣工日期,本合同工期(国家法定节日和严重灾难性天气除外)天数为60天。3.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工期不得顺延。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停工,应经甲方代表签字或以双方接受的其他方式(如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等)认可工期相应顺延。四、工程承包方式及结算方式:4.1承包方式:该工程承包方式采用由乙方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建该工程。4.2结算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造价原则上采用协商包干总价(协商包干价指原施工图及预算价中已包含的工程量费用。若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减少,则扣除减少部分的工程费用,若甲方要求增加包干价以外的工程量时,该部分工程量所产生的费用另行按实结算,但增加的费用需留存4%作为乙方交给甲方的管理费用)的方式,包干价为人民币2680000元,含所有税费税金、管理费、施工围挡费、施工用电、施工用水、养护期等相关费用。4.3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的票据,并向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税票。因甲乙双方属分包关系,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乙方必须按税务机关有关规定做出成本账务,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五、付款方式:5.1根据本合同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支票支付,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以现金形式支付工程款。乙方应当在支付工程款前开出本次付款的足额建安发票。5.2工程款支付时间:具体付款比例和时间视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向甲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况而定。”合同还对工程质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西城公司与岳麓园林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西城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开工,于2014年6月21日竣工。西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一份《竣工验收证书》,施工单位加盖了岳麓园林的公章,建设单位签有“徐如良”的字样。徐如良系弘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之一。2015年4月13日,岳麓园林向西城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0元。2016年9月13日,西城公司向岳麓园林借款1000000元,岳麓园林领导陈岳恒在借支单上批注“同意暂借,在工程款内抵扣”,当日,岳麓园林将该1000000元转账支付给西城公司,并备注用途为“工程款”。岳麓园林、弘吉公司共同确认弘吉公司未向岳麓园林支付过任何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本案中,岳麓园林承包弘吉公司发包的“西海城市广场景观绿化工程”后,又与西城公司签订《“西海城市广场”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西城公司施工,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西城公司与岳麓园林所签订的整体转包协议虽然无效,但是西城公司实际完成施工内容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现西城公司要求岳麓园林支付工程款,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弘吉公司辩称西城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证书》上建设单位栏“徐如良”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签名,经该院释明后,弘吉公司并未申请对该竣工验收证书中徐如良的笔迹进行鉴定,故一审法院对西城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徐如良作为弘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签字确认依法对弘吉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对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参照西城公司与岳麓园林签订的《“西海城市广场”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第4.2条的约定:“包干价为人民币2680000元,含所有税费税金、管理费、施工围挡费、施工用电、施工用水、养护期等相关费用”,对本案涉案工程款2680000元,该院予以确认。现岳麓园林公司已付1400000元,对西城公司要求岳麓园林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2800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对西城公司主张要求弘吉公司承担共同支付责任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弘吉公司作为发包人,就“西海城市广场”景观绿化工程未向岳麓园林支付过任何工程款,故弘吉公司应对岳麓园林欠付西城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弘吉公司主张西城公司逾期完工且工程质量不合格应支付违约金及减少工程价款,对此,该院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逾期完工系西城公司的原因所导致,故对弘吉公司的该主张,该院不予采纳。对弘吉公司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西城公司一直向岳麓园林主张工程款,岳麓园林对此予以确认,且岳麓园林分两次向西城公司支付了工程款,故对弘吉公司抗辩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该院不予采纳。 对西城公司主张岳麓园林、弘吉公司自2014年6月21日起向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请,该院认为,虽然西城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证书》落款时间是2014年6月20日,但根据西城公司与岳麓园林签订的《“西海城市广场”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第5.2条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具体付款比例和时间视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向甲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况而定”,经岳麓园林、弘吉公司确认,弘吉公司至今未向西城公司支付过工程款,现西城公司主张岳麓园林自2014年6月21日起向其支付利息没有事实依据。考虑到逾期付款确实会给西城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该院根据西城公司起诉的时间酌定岳麓园林自2020年8月5日起以欠付工程款12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对西城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限长沙市岳麓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80000元,并自2020年8月5日起以欠付工程款12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限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长沙市××西城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48元,由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长沙市岳麓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承担7648元。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递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判决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10217号民事判决; 二、限长沙市岳麓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80000元(逾期利息以1280000元为基数,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对长沙市××西城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648元,由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长沙市岳麓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承担76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30元,由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866元,长沙市岳麓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承担74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何豪杰 审判员易伟玲 审判员刘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婧 书记员杨蓓
判决日期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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