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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440万元
法定代表人:邢岛
联系方式:0580-4477574
注册时间:2005-07-12
公司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衢山大道1009号(自主申报)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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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岱山县蓝天宾馆、周业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浙0921民初354号         判决日期:2021-04-06         法院:岱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岱山县蓝天宾馆、周业松、李伟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岱山县蓝天宾馆立即归还借款550万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2月22日利息548715.62元及从2021年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75万元按月利率7.434375‰计算;25万元在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按月利率4.95625‰计算,2021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7.434375‰计算;50万元在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4月15日期间按月利率4.95625‰计算,2022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7.434375‰计算;400万元在2021年2月23日至2023年4月15日期间按月利率4.95625‰计算,2023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7.434375‰计算);2.要求对被告岱山县蓝天宾馆所有的坐落于岱山县高亭镇蓬园路188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在变卖、拍卖或折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要求被告周业松、李伟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璟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岱山县蓝天宾馆、周业松、李伟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理认定,2018年4月17日,被告岱山县蓝天宾馆向原告申请借款600万元,用途为宾馆建设周转,由岱山县蓝天宾馆所有的房产及土地作抵押担保,负责人周业松及配偶李伟儿签署《保证函》提供最高额担保,原告经审核后同意借款,于当日与被告签订《流动资金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大写)陆佰万元整,借款种类为中期,借款用途为宾馆建设周转,本合同借款期限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实际放款日期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约定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和提前处置抵押财产清偿贷款。抵押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的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向被告发放600万元借款,分8笔到期,其中6笔25万元自2018年10月15日起每半年依次到期,50万元于2022年4月15日到期,400万元于2023年4月15日到期。月利率为4.95625‰。被告偿还了前两笔到期借款共50万元,并付清了截至2019年7月20日的利息,后又支付利息416.23元
判决结果
一、判令被告岱山县蓝天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0万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2月22日利息548715.62元及从2021年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75万元按月利率7.434375‰计算;25万元在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按月利率4.95625‰计算,2021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7.434375‰计算;50万元在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4月15日期间按月利率4.95625‰计算,2022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7.434375‰计算;400万元在2021年2月23日至2023年4月15日期间按月利率4.95625‰计算,2023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7.434375‰计算); 二、若被告岱山县蓝天宾馆未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在被告岱山县蓝天宾馆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岱山县高亭镇蓬园路188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号:浙(2018)岱山县不动产证明第0××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被告周业松、李伟儿对被告岱山县蓝天宾馆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业松、李伟儿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保证函》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600万元)。被告周业松、李伟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岱山县蓝天宾馆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25150元,由被告岱山县蓝天宾馆负担,被告周业松、李伟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渊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吴亚楠
判决日期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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