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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以来
联系方式:022-65276205
注册时间:1993-12-23
公司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40号
简介:
许可项目:饮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货物进出口;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会议及展览服务;日用品销售;自动售货机销售;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通用设备修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器辅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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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津民申568号         判决日期:2021-04-06         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海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河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口可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民终2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海河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双方之间的广告合同关系已于2018年02月14日到期终止,2018年02月15日至2019年02月14日期间不存在广告合同关系,缺乏证据证明。本案证据《关于续签2018年摩天轮项目票面广告合同的通知函》(下称“通知函”)及双方员工之间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18年02月14日原合同到期后,作出了同意续签新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合同法中的书面承诺,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双方广告合同关系成立。而且海河公司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可口可乐公司享受了相关广告利益,应当支付相应的广告费。二、两审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加重了海河公司的举证责任,由海河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请求裁定再审。 可口可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双方并未续签合同,实际未延续合同关系。通知函属于邀约性质,海河公司并未承诺,而是要求签署新版本合同,对原合同做出实质性变更,属于新邀约,之后双方实际并未达成一致,最终导致未能继续合作。二、海河公司在合同到期后,并未进行实际的广告发布行为,海河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履行的主张
判决结果
驳回天津市海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郝德春 审判员刘智晶 审判员赵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贤洲
判决日期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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