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津民申568号
判决日期:2021-04-06
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海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河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口可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民终2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海河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双方之间的广告合同关系已于2018年02月14日到期终止,2018年02月15日至2019年02月14日期间不存在广告合同关系,缺乏证据证明。本案证据《关于续签2018年摩天轮项目票面广告合同的通知函》(下称“通知函”)及双方员工之间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18年02月14日原合同到期后,作出了同意续签新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合同法中的书面承诺,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双方广告合同关系成立。而且海河公司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可口可乐公司享受了相关广告利益,应当支付相应的广告费。二、两审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加重了海河公司的举证责任,由海河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请求裁定再审。
可口可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双方并未续签合同,实际未延续合同关系。通知函属于邀约性质,海河公司并未承诺,而是要求签署新版本合同,对原合同做出实质性变更,属于新邀约,之后双方实际并未达成一致,最终导致未能继续合作。二、海河公司在合同到期后,并未进行实际的广告发布行为,海河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履行的主张
判决结果
驳回天津市海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郝德春
审判员刘智晶
审判员赵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贤洲
判决日期
202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