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京73行初8382号
判决日期:2021-04-06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一、原告已对第1488483号“中信”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提起了注册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一审判决已支持原告的主张,目前处于二审中,请求法院中止审理。二、诉争商标是原告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引证商标一严重侵犯原告在先的商标权益,不应阻碍诉争商标的注册。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诉决定认定,第22463504号“中信CISAP”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原告对此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4657号生效判决认定,撤销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引证商标档案、(2020)京行终4657号判决、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116718号关于第28785976号“中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本判决生效后针对原告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就第28785976号“中信”商标所提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宁勃
人民陪审员陈玉珍
人民陪审员贾燕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志轩
书记员张凯
判决日期
202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