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纪开元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京73行初14702号
判决日期:2021-04-06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与第7373450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是原告独创,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原告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密切联系。三、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撤三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法院中止审理本案。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41164271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日期:2019年9月19日。
3.标识:
4.指定使用服务(第42类、类似群4227):平面美术设计;名片设计;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
指定使用服务(第42类、待删类似群4209;4216-4218;4220):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服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设计。
二、引证商标7373450
1.申请人:上海商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申请日期:2009年5月5日。
3.专用权期限:2023年1月6日。
4.标识:
5.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类似群4209;4212-4214;4216-4218;4220):技术研究,质量体系认证;生物学研究;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
三、其他事实
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做出的程序与被诉决定中关于服务类似方面的认定不持异议。原告向法院提交诉争商标相关被诉决定、引证商标撤三决定书等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山东世纪开元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山东世纪开元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罗旭华
人民陪审员曹立忠
人民陪审员陈育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彭媛媛
书记员王爽
判决日期
202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