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纬律师事务所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京03执8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4-06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北京普纬律师事务所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2636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96211.2元,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公积金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房屋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公积金;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该车辆在本案中暂不具备处分条件;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8681.67元,扣除执行费180.23元,发还申请执行人18501.44元。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及执行结果。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
判决结果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2636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宁群
审判员徐辉
审判员魏志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蕾
判决日期
202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