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自然资源局与张某行政强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1)宁0502行审20号
判决日期:2021-04-06
法院: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案由:申请执行责令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决定。
申请执行人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061)。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查明:张某于2014年4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桥镇鸣钟村一般耕地1598平方米建设吉红农庄(农家乐),此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卫市自然资局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考《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宁国土资发[2011]125号)的规定,拟决定对张某的行为给予处罚,并于2020年7月14日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进行听证。2020年7月6日中卫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061)认定张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桥镇鸣钟村一般耕地1598平方米建设吉红农庄的违法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参考《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宁国土资发[2011]125号)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10日之内将违法占用的1598平方米土地退还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桥镇鸣钟村;2.责令15日之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1598平方米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违法占用1598平方米的土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7990元。2020年7月17日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义务。2021年1月18日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向张某依法送达了《催告书》督促张某履行上述义务,但张某仍未履行,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某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具体由申请执行人中卫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合议庭
审判长陈敏
审判员王希刚
审判员王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张楠
判决日期
202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