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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恒安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秦石
联系方式:0458-6119057
注册时间:2009-07-06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红升办永红社区永红街23幢000201房号
简介:
工程监理服务;自有商业房屋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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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森、伊春森工翠峦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黑民申2681号         判决日期:2021-03-23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杨森因与被申请人伊春森工翠峦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翠峦林业局)、伊春市鑫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伊春市恒安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安监理公司)、伊春市广易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易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7民终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杨森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广易公司制作的案涉房屋的设计图纸中没有地下室,原审法院审理中对该设计图纸没有进行质证。私自挖掘地下室是造成杨森摔伤至二级伤残的主要原因。本案属“多因一果”致人损害。即设计单位如果明确了楼梯、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图纸施工、监理单位不放任施工单位私挖地下室、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验收,就不会导致杨森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上述单位都存在过错,为共同侵权责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上述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杨森应负有注意义务,但无法预见木梯会折断,木梯折断纯属意外,不是杨森所能控制,杨森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杨森的疏忽大意是一般过失,建设单位存在重大过失,不应减轻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定杨森承担70%的主要责任,翠峦林业局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最长不超过20年,因此,杨森要求按2018年黑龙江省全省分行业城镇非私营企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中的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工资标准给付20年护理费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按照农林牧副渔行业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将护理依赖作为一个单独的赔偿项目没有法律依据。翠兰民政局核销医疗费是对杨森的救助行为,原审判决用于抵销赔偿款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伤残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杨森下肢截瘫,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大部分护理依赖,实际收入减少,请求残疾赔偿金按百分之百给付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参照标准,杨森主张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杨森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陈虎军 审判员刘平 审判员白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倩 书记员李龙杰
判决日期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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