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学平、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公司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1)川0723财保19号
判决日期:2021-03-23
法院:盐亭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谭学平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川0723财保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因绵阳盐亭新建铁塔项目向被申请人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公司应付工程款人民币497618元,冻结期限为3年;冻结申请人谭学平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9951020468202000××××)限额内所享有的保险权益,且保险期内不得撤销、解除保险合同。2021年2月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谭学平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因绵阳盐亭新建铁塔项目向被申请人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公司应付工程款人民币497618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谭学平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9951020468202000××××)限额内所享有的保险权益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谭学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任格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罗富云
判决日期
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