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华策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民辖终264号
判决日期:2021-03-23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珠海市华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投公司)、原审被告珠海星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湾公司)、珠海横琴新区锦汇达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汇达公司)、杨智雄、李佳、杨峰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10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华策公司上诉称:华策公司与中建投公司订立的《保证合同》所对应的主债权合同《中建投信托?安泉系列(华策珠海星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第21.2条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或抵押物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抵押物所在地位于广东省珠海市,且星湾公司、华策公司、锦汇达公司、杨智雄、李佳、杨峰均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高毅龙
审判员连郑
审判员路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许赛俐
判决日期
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