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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吴敏
联系方式:0571-85011789
注册时间:1979-04-23
公司地址:杭州市凤起路321号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借款;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结汇、售汇;总行授权的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总行授权的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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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数字天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民辖终273号         判决日期:2021-03-23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数字天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数字天域)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原审被告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络互动公司)、何志涛、数字天域(香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数字天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114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21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联络互动公司归还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借款本金6900万元,支付利息249192.25元、罚息363155.63元、复利1312.05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5月12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7.11375%的标准另计至全部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联络互动公司向中国银行浙江分行支付律师费用200000元;三、判令北京数字天域、何志涛对联络互动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对香港数字天域质押的香港雷蛇公司(RAZERINC.)股权、美国新蛋公司(NEWEGGINC.)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联络动公司等承担。事实和理由:联络互动公司因向中国银行浙江分行融资,由北京数字天域和何志涛向中国银行浙江分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由香港数字天域以其名下的股权向中国银行浙江分行提供质押担保。在担保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向联络互动公司发放了多笔贷款。其中,中国银行浙江分行与联络互动公司签订的编号为19ARJ06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为6900万元,贷款到期之后,联络互动公司仅归还了部分利息,尚欠中国银行浙江分行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未归还。因主张债权,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共发生律师费支出180万元,其中本案所涉债权对应的律师费支出20万元,该费用也应由联络互动公司等承担。综上,中国银行浙江分行与联络互动公司等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联络互动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且北京数字天域等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严重损害了中国银行浙江分行的合法权益。为此,中国银行浙江分行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北京数字天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纠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数字天域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号楼××层××,即位于北京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已超过5000万元,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且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一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二)按照级别管辖标准,应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商事案件”,本案应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数字天域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香港数字天域系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的公司,本案系涉港合同纠纷。从中国银行浙江分行的诉请来看,中国银行浙江分行系依据其与北京数字天域的担保合同关系主张北京数字天域就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联络互动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根据该规定,现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同时依据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提起诉讼,应当根据主合同即借款合同来确定案件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中国银行浙江分行作为贷款人与联络互动公司作为借款人签署的编号为19ARJ06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都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加以解决,……2、依法向贷款人或者依照本合同、单项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系协议管辖条款,明确约定前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涉纠纷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故一审法院作为贷款人中国银行浙江分行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数字天域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裁定:驳回北京数字天域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北京数字天域负担。 北京数字天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本案所涉纠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其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数字天域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因此,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案诉讼标的已超过5000万元,本案应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裁定对北京数字天域在管辖权异议中提出的关于合同纠纷管辖规定,以及一审法院不适宜管辖问题予以了回避、未予评析与说理。一审法院仅根据中国银行浙江分行与联络互动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认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存在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错误。 中国银行浙江分行未提出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苗青 审判员黄青 审判员吴云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石少琼
判决日期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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