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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宏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7690万元
法定代表人:敬恒瑞
联系方式:0371-55177721
注册时间:1998-05-26
公司地址:林州市红旗渠大道总部大厦3楼315室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通信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城市道路及照明工程、环保工程、特种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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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京周与中建宏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王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0482民初873号         判决日期:2021-03-23         法院: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京周与被告中建宏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王江、曹恒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京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建宏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王江、曹恒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孙京周向本院提出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及利息6000元(利息自2020年10月30日截止目前暂计6000元,剩余利息自立案之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期间,被告中建宏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了位于洛阳市××区银河中心3号楼的建设工程,由被告王江、曹恒卿负责具体的施工。同年7月份,被告王江、曹恒卿将上述工程中的门面房玻璃门安装工程款,承包给了原告施工。施工完毕经结算后,下欠100000元工程款始终未付,原告多次向三被告讨要上述款项,拒不支付,故诉之法院。 中建宏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王江、曹恒卿未到庭,也未向法庭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孙京周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王江、曹恒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被告的身份;2.被告中建宏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打印件一份;3.2019年10月5日欠条协议一份;4.2020年7月9日付款协议一份;5.转账凭证一份;6.工程结算单一份。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期间,被告中建宏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了位于洛阳市××区银河中心3号楼的建设工程,王江为该项目经理。同年7月份,被告王江、曹恒卿将上述工程中的门面房玻璃门安装工程承包给了原告孙京周,该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工程款共计226215.67元,2019年10月5日原告孙京周与被告王江、曹恒卿签订欠条协议一份。2020年7月8日中建宏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孙京周转账付款120000元,次日,中建宏图建设发展公司项目经理王江与孙京周签订付款协议一份,双方经协商工程款按220000元支付,对剩余的100000元约定于2020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到期未付,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逾期后,原告孙京周多次向被告讨要未还,故诉之法院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建宏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王江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孙京周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孙京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被告中建宏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车顺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红涛
判决日期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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