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荆超
联系方式:0546-8080709
注册时间:2001-03-13
公司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运河路659号
简介:
--
展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山东水总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502民初2986号         判决日期:2021-03-23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中国移动东营分公司)与被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移动东营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利、崔阳,被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国移动东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山东水总有限公司赔偿中国移动东营分公司光缆修复损失101700元、阻断通信业务损失375500元,以上共计477200元;2.由山东水总有限公司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5日下午15点59分,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在东营市东营区施工时将中国移动东营分公司的光缆破坏,造成中国移动东营分公司的光缆受损,该事故造成了省干东营至滨州及本地骨干、汇聚、接入层等多处信号中断的重大通信事故,经东营区人民法院委托山东国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事故造成中国移动东营分公司光缆修复损失101700元、阻断通信业务损失375500元,以上共计477200元,现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形成争议。为了维护中国移动东营分公司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山东水总有限公司辩称,1.根据中国移动东营分公司第一次证据交换提交的文汇派出所出警证明和询问笔录证实,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挖断光缆数量在16条左右,而中国移动东营分公司在诉前提交的起诉状事实理由部分又说光缆挖断数量为26条,中国移动东营分公司在诉前提交的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陈述抢修人员多日、连续工作,逐步恢复通信光缆的正常使用,而中国移动东营分公司在庭前证据交换中陈述光缆中断时间为2019年6月5日15时59分至2019年6月6日22时20分,所以中国移动东营分公司对光缆挖断的数量、通信光缆阻断的时间叙述存在前后矛盾,中国移动东营分公司新提交的起诉状对挖断光缆数量予以回避,中国移动东营分公司申请鉴定时提供的材料均无法确定挖断的光缆数量及阻断时间,所以中国移动东营分公司还需补充提供相关证据予以确定;2.对光缆抢修费、修复费,因已施工完毕,不能取得破坏时现场实际状况,该工程又属于隐蔽工程,未能获得隐蔽工程实际状况,根据中国移动东营分公司提供的《工程预算表》无法核实实际的工程量;3.中国移动东营分公司在挖断的光缆数量、阻断时间、抢修费、修复费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予以确定的情况下,申请鉴定的前提条件不具备,鉴定机构在假设业务损失实际发生的前提下,对损失期间的业务损失进行的评估计算,所以鉴定机构无法做出合法有效的鉴定,所以中国移动东营分公司不能按照该鉴定报告主张损失金额;4.中国移动东营分公司铺设的通信光缆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按照规定,通信基础设施需取得相关规划许可,中国移动东营分公司铺设的通信光缆并没有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所以中国移动东营分公司的该项设施属于违章设施,其铺设的通信光缆的管线路由也没有任何的标桩等警示标志,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没有任何巡线人员到现场告知,且整个施工现场的井盖上没有任何关于移动通信的标志,所以对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责任;5.中国移动东营分公司应提供相关证据对挖断的光缆数量、阻断时间、光缆抢修费、修复费予以确定,在此基础上根据其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责任比例主张各项费用,而不应在鉴定依据不足的情况下,按照缺乏事实依据的鉴定结果数额进行主张。 中国移动东营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中国移动东营分公司和山东水总有限公司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5日15时59分许,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中国移动东营分公司省干东营至滨州位于东营区交叉口北方的部分光缆破坏,导致业务中断,至2019年6月6日22时20分业务陆续恢复,阻断时间1821分钟。经中国移动东营分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山东国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光缆抢修费用、修复费用、通讯管道工程价款、阻断通信的业务损失进行评估,山东国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国润评报字[2020]第01009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经评估,中国移动东营分公司与山东水总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所涉及的涉案光缆的抢修费用、修复费用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5日的市场价值为10.17万元,阻断通信的业务损失于损失期间2019年6月5日15时59分至2019年6月6日22时20分的市场价值为37.55万元。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对该份报告提出异议,山东国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山东水总有限公司的异议内容进行了逐项答复。中国移动东营分公司支出评估费20000元。 以上事实,有山东移动东营分公司提供的报警证明、山东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文汇派出所对刘凯、王志良所作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山东国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国润评报字[2020]第01009号资产评估报告及关于对异议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关于对国润评报字[2020]第01009号资产评估报告的异议》的答复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光缆修复费用及阻断通信业务损失费共计429840元、评估费18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58元,减半收取计4229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担423元,被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负担38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尹爱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蔡红凯
判决日期
2021-03-23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