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汇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新0103执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4-02
法院: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汇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民终268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汇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750785.23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新疆汇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1、本院向被执行人新疆汇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汇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新疆汇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保险、无大额银行存款。
3、因被执行人新疆汇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新疆汇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新疆汇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新疆汇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汇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4750785.23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邓杰
审判员西尔扎提·阿里甫
审判员依明江·吾买尔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周月
判决日期
2021-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