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北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闽05民终2292号
判决日期:2021-04-02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北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国强、原审第三人刘宝忠、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1民初6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1民初65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北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529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丰兰
审判员杨钊胜
审判员孙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戈一
判决日期
2021-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