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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388万元
法定代表人:付光槐
联系方式:0597-6839586
注册时间:2002-06-20
公司地址:汀州镇太平桥滨江花园防汛大厦六楼
简介:
水利、电力、路桥、城市园林绿化、土木工程建设、勘测、设计、钻灌、水资源开发利用;销售机电、排灌、供水设备、建筑材料(不含木材及危险化学品);四级爆破设计施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6月2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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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龙岩永定芦下坝水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803民初2891号         判决日期:2021-04-02         法院: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汀江水电公司)与被告龙岩永定芦下坝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芦下坝水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汀江水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庆辉、崔苗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芦下坝水电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汀江水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芦下坝水电公司增效扩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芦下坝水电公司立即向汀江水电公司支付工程款14468551.28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20年11月28日为177943.8元;3.确认汀江水电公司就上述诉讼请求金额对芦下坝水电公司增效扩容项目工程折价、拍卖或其他处置所获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该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4.芦下坝水电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所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9月20日签订《芦下坝水电公司增效扩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汀江水电公司承包芦下坝水电公司增效扩容工程水电站技改工程建设,工程暂定总价为21193047.79元等;火工材料超出11元/公斤、雷管超出5元/发的火工材料成本(该成本包括火工材料的采购、运输、管理及爆破公司安全评估合作等涉及爆破费用)差价由发包人承担等。2018年11月28日,双方签订《芦下坝水电公司增效扩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增加进水口溢流堰混凝土浇筑、石方开挖等工程,约定工程单价及工程量以双方现场验收测量计算等。《施工合同》签订后,汀江水电公司积极组织人力物力筹备施工准备工作,并依约进场全面开展相关施工工作。但芦下坝水电公司自2018年8月和9月开始陆续拖欠工程进度款不予支付,且自2019年12月至今连续拖欠工程款不予支付。同时,截至2020年7月10日,汀江水电公司已为芦下坝水电公司向福建省现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代垫火工材料成本差价款2703941.56元,芦下坝水电公司亦拖欠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芦下坝水电公司仍不予支付前述应付工程款项。2020年8月4日,汀江水电公司向芦下坝水电公司发出书面《催款函》,要求其支付其拖欠的截至2020年5月份的工程进度款6484068元,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履行付款义务。2020年9月5日,汀江水电公司向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的通知,在暂停施工28天后,芦下坝水电公司至今仍未向汀江水电公司支付任何款项。芦下坝水电公司拖欠付款的严重违约行为已造成汀江水电公司遭受人员和机械的窝工损失,以及合理利润损失等重大经济损失,根据双方施工合同的约定,汀江水电公司有权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并有权要求芦下坝水电公司结清全部工程款项。且,汀江水电已完工工程已通过芦下坝水电公司组织的分部工程验收,已完成的分部工程已移交芦下坝水电公司,且剩余未完工程也已移交芦下坝水电公司接收。综上所述,芦下坝水电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严重损害汀江水电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此,现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提起如前诉讼请求。恳请贵院依法判决,维护汀江水电公司的合法利益。 芦下坝水电公司辩称,1.答辩人前期均有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工程款项。因公司运营不善,整体资金链发生困难,公司名下水电站电费被查封、扣划执行,暂时无法支付剩余工程款,并非有意拖欠。2.关于利息问题。被答辩人利息计算主张从2020年8月4日起计算,缺少法律依据。因企业发生资金链断裂,支付剩余工程款都十分艰难,希望法庭能考虑予以减免利息。2020年8月4日,汀江水电公司向答辩人发出书面《催款函》,要求答辩人支付其拖欠的截至2020年5月份的工程进度款,这是汀江水电公司单方计算的工程款金额,并不是双方确认的工程款结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利息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故汀江水电公司的利息请求应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因企业发生资金链断裂,支付剩余工程款都十分艰难,希望法院考虑予以减免利息。综上,答辩人依据案涉事实情况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提出以上答辩意见,望法院予以支持。 汀江水电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芦下坝水电站增效扩容工程施工合同》 《芦下坝水电站增效扩容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进度款支付申请审批表及附件》《爆破协议》《永定芦下坝水电站增效扩容工程火工材料代垫款明细表》《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火工品结算单》《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催款函》《快递单》《暂停施工报审表》(汀江[2020]暂停001号)、《芦下坝水电站增效扩容工程调压井开挖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芦下坝水电站增效扩容工程进水口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芦下坝水电站增效扩容工程厂房分部工程验收》《分部工程移交单》《剩余未完工工程移交单》、福建省现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爆破工程民爆物品申请、领用、使用过程说明》,拟证明汀江水电公司诉讼主张的事实。芦下坝水电公司未到庭质证,其仅对福建省现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爆破工程民爆物品申请、领用、使用过程说明》提出“该说明情况属实”书面质证意见,对其他证据未提供质证意见和反驳证据,视为自动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本院认为,汀江水电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9月20日,芦下坝水电公司与汀江水电公司签订《芦下坝水电公司增效扩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汀江水电公司承建芦下坝水电公司增效扩容工程水电站技改工程,工期从开工之日算起,365天交付使用,工程暂定总价为21193047.79元(本合同总价款及具体项目单价均不含税、项目单价均为综合固定单价);火工材料报价系以11元/公斤、雷管超出5元/发进行成本预算,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发包人同意在该工程开工爆破时具体测算出实际火工材料的成本(该成本包括火工材料的采购、运输、管理及爆破公司安全评估合作等涉及爆破费用)后,由双方共同确认该火工材料的实际差价,该差价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在本月25日前由承包人计量,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确认后在次月10日前支付;发包人发生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2018年11月28日,双方签订《芦下坝水电公司增效扩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增加进水口溢流堰混凝土浇筑、石方开挖等工程,工程单价及工程量以双方现场验收测量计算等。《施工合同》签订后,汀江水电公司于2018年11月进场开展相关施工工作,芦下坝水电公司自2018年8月和9月开始陆续拖欠工程进度款,2019年12月至今未再支付工程款。截至2020年7月10日,汀江水电公司向福建省现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火工材料成本差价款2703941.56元,该款芦下坝水电公司尚未支付。2020年8月4日,汀江水电公司向芦下坝水电公司发出书面《催款函》,内容为:由我司承建的芦下坝水电站增效扩容工程,该项目合同造价为2119万元,补充协议新增合同造价约900万元。截止至2020年5月份,工程进度完成比例98.36%(29696134元)。按合同约定应拨付25241714元,已拨付工程进度款18757646元。尚有工程进度款6484068元还未拨付我司。为了保证社会和谐稳定,请贵司大力支持,将贵司尚欠进度款6484068元及时足额拨付我司,用于清欠农民工工资及其它欠款,以保证不出现农民工上访事宜。如贵司未能及时拨付,将会造成停工,我司将不承担停工带来的后续影响。芦下坝水电公司收到《催款函》后仍未支付工程进度款。2020年9月5日,汀江水电公司向监理人福建省龙岩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发出《暂停施工报审表》,申请对在建工程项目暂停施工。2020年8月25日至10月11日,芦下坝水电公司组织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项目:进水口工程、厂房工程、调压井开挖(含衬砌、灌浆)进行验收,2020年11月2日,汀江水电公司将剩余未完工程移交给芦下坝水电公司接收
判决结果
一、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岩永定芦下坝水电有限公司2017年9月20日签订的《芦下坝水电公司增效扩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于2021年1月6日解除; 二、龙岩永定芦下坝水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14468551.28元,并支付以14468551.2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其中以6484068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以14468551.28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对龙岩永定芦下坝水电有限公司涉讼增效扩容项目工程折价、拍卖或其他处置所获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以龙岩永定芦下坝水电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本金14468551.28元为限。 四、驳回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678.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4839.45元,由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龙岩永定芦下坝水电有限公司负担54639.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陈红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赖智玲(代)
判决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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