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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7979万元
法定代表人:冷智宏
联系方式:010-87535118
注册时间:2012-08-10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B单元811号1-6室
简介: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影视策划;版权贸易;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电影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06月30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电影发行。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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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闽05执保73号         判决日期:2021-04-02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交诉讼保全延期申请书,请求本院继续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223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73082665.57元的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3082665.5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郭立新 审判员张黛 审判员陈美雅 二〇一九年九月××日 书记员陈云龙
判决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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