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闽05执保73号
判决日期:2021-04-02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交诉讼保全延期申请书,请求本院继续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223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73082665.57元的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3082665.5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郭立新
审判员张黛
审判员陈美雅
二〇一九年九月××日
书记员陈云龙
判决日期
2021-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