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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361692万元
法定代表人:钱立新
联系方式:0595-27570009
注册时间:2006-09-26
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泉惠石化工业区内(东桥镇)
简介:
开展石油产品及石油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及装卸、储存、中转、分运等业务;经营码头、储罐及公用型保税仓库;公用工程及基础设施服务;仓储服务;质量检验与分析;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涉及前置许可、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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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袁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闽05民辖终29号         判决日期:2021-04-02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东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朝及原审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20)闽0521民初89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东荣公司上诉称,一、一审裁定书中的“该工程属于中化泉州100万吨/年乙烯项目主厂区工程的一部分”,漏掉“回填”一词,“回填”一词本身即代表原来是海域(项目所在位置原为辋川盐场海域),通过围海造地(即“回填”)使其形成陆地,然后成为“项目主场区”,而本案所涉工程,是围海造地工程的一部分。二、《合同》1.3.2明确约定“负责甲方外购砂采用大泵船吹填进4#回填区域内”,结算单亦载明“1#泵船袁朝吹砂班组”,可见,吹填的施工方式是袁朝用自己停泊在海上的1#泵船,将甲方外购海砂输送到4#回填区内,因此,本案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第53条规定的“海洋、通海可航水域矿产资源输送纠纷案件”,应由海事法院管辖。综上,应将本案移送海事法院管辖。 袁朝未作答辩。 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未作陈述。 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述称,本案合同涉及的区域属于外走马埭围垦区范围,不属于海域滩涂,该地块办理的是土地使用证,不是海域使用权证,整个工程都是在大坝以内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陈志杰 审判员王帆 审判员肖森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林静燕
判决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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