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科技有限公司、贵州腾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闽01民初2618号
判决日期:2021-04-02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创公司)与被告贵州腾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迈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四创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腾迈公司立即向四创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19200元;2.判令腾迈公司向四创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960元;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均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四创公司与腾迈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四创公司根据腾迈公司需求,提供设备系统安装及售后等服务。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为336000元,设备到货并安装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201600元,通过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117600元,余款16800元待质保期满支付。现四创公司已完成合同义务,并通过验收,腾迈公司依约应支付319200元。但经四创公司多次沟通,腾迈公司分文未付。腾迈公司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除应支付四创公司上述拖欠款项外,还应依约支付违约金。为此,四创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王晓如
审判员吴旭华
审判员徐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晓庄
书记员王梦婷
判决日期
2021-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