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金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911财保651号
判决日期:2021-04-02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鲁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金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某刚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某刚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齐松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高群
书记员李董青
判决日期
2021-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