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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6万元
法定代表人:郑俊超
联系方式:15517143553
注册时间:2011-05-13
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63号鼎盛时代大厦16层1612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外墙保温工程;公路工程;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环保工程;电力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金属门窗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工程监理;安防工程;建筑防水工程;矿山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石油化工工程;隧道工程;特种专业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应力工程;园林建筑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工程造价咨询;中央空调设备销售与安装;建筑劳务分包;人防工程;园林古建;工程设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通信工程;特种结构加固、建材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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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贵彬与王其罗、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1624民初3912号         判决日期:2021-04-02         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贵彬诉被告王其罗、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万胜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周口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贵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永军,被告王其罗、被告人保财险周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新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万胜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白贵彬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王其罗赔偿原告白贵彬误工费13108.5元、护理费3754.2元、营养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残疾赔偿金68401.94元、精神抚恤金800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鉴定费1900元、交通费800元,合计103014.64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河南万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支付赔偿款;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份起,原告受雇于被告王其罗,在沈丘瑞纳书香苑从事木工作业。2019年11月30日,原告在工地干活期间,因被告提供的电锯发生故障,致使原告右手被电锯割伤,之后送至沈丘念慈医院治疗。该工程系被告河南万胜公司承包,且河南万胜公司在被告人保财险周口公司投保有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被告王其罗辩称,原告诉说其因电锯发生故障导致受伤与事实不符。原告作为精神正常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熟练的基本施工操作技能。事实为原告自身操作不当,工作中未能做到安全操作,缺少主动规避风险的谨慎意识而受伤,原告应为自己的判断失误承担相应的后果。该项目承建单位河南万胜公司在人保财险周口公司投保有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11月16日零时起至2020年11月1日24时止,本案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为白贵彬已垫付医疗费等共计16000多元,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返还。 被告河南万胜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人保财险周口公司辩称,如被告河南万胜公司在我公司购买有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并且伤害事故发生在有效的保险期间内,受伤人员属于河南万胜公司的员工,应当由河南万胜公司承担的部分,我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有20%的免赔率。原告系成年人常年从事建筑工作,应当掌握基本的施工技能,应当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本次事故的发生原告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大部分的责任。原告在诉讼中提到本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其雇主提供的电锯出现故障,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当由工具的提供人或者是工具生产商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被告河南万胜公司与沈丘瑞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河南万胜公司承建沈丘1、2、3、4、5、6、7号楼的建筑工程,被告王其罗从被告河南万胜公司处承揽该工程的部分施工,之前原告曾跟随被告王其罗在老家建筑工地从事木工,2019年10月原告白贵彬到被告王其罗承建的建筑工地从事木工,2019年11月30日原告在该工地干活时右手受伤,于11月30日至12月9日在沈丘念慈医院住院治疗9天,诊断为右手开放伤,作骨折内固定术。医疗费被告王其罗已支付; 二、根据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周口法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周法正鉴所【2020】临鉴字第79号鉴定意见书,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9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鉴定检查费1900元; 三、被告王其罗除医疗费外向原告支付鉴定费、其他费用6000元,合计8100元; 四、被告河南万胜公司为沈丘瑞纳书香苑工程在被告人保财险周口公司投保有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均为2019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1日,保障内容约定:保障项目:意外事故、残疾、烧伤给付,每人保险金额500000元;意外医疗费用补偿,每人保险金额100元,每次事故门、急诊限额500元,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给付比例80%。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材料附卷证明。 此事故给原告白贵彬造成的损失,本院核定如下:1、医疗费,被告王其罗已支付;2、误工费,事故发生时原告在工地干活,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其误工期限为90天。依照河南省2019年建筑业53163元/年标准,应为13108元(53163÷365×90);3、护理费,原告住院9天,依照河南省2019年城镇居民服务业45677元/年标准,应为1126元(45677÷365×9);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9天,按每天50元计算,应为450元(9×50),5、营养费,原告住院9天,按每天20元计算,为180元(9×20);6、原告要求交通费800元,结合当地付费标准及原告住院天数,酌定180元;7、残疾赔偿金,原告十级伤残,依照河南省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200.97元/年标准,为68401.94元(34200.97元/年×20年×10%);8、原告伤残程度为十级,酌定精神抚慰金5000元;9、鉴定检查费1900元;10、原告要求后续治疗费6000元,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综上,原告白贵彬的损失合计90345.94元。其中被告王其罗支付鉴定费2100元、其他费用6000元,合计81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材料附卷证明
判决结果
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白贵彬90345.94元。同时原告白贵彬返还被告王其罗垫付款8100元。 本案受理费508元,由被告王其罗、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账户信息: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账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许士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齐玉倩
判决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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