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瑞勇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桂民申987号
判决日期:2021-04-02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瑞勇、宾九美及一审被告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圣泰桂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3民终2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圣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仅以被申请人宾九美购买的钢材实际用于再审申请人圣泰公司承包的桂黄一级公路兴安北站连接线工程项目,圣泰公司因受益而判决圣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圣泰公司对宾九美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适用《民法总则》第178条的规定判决圣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三)原审判决超越诉讼请求。无论是宾九美还是林瑞勇,在原一、二审诉讼中均未提出要求确认违法分包关系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认定圣泰公司与宾九美之间系分包关系,且构成违法分包,超出了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请求再审本案并依法改判
判决结果
驳回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孙宝林
审判员张国华
审判员韦荣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芝林
书记员黄兆鑫
判决日期
2021-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