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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4434万元
法定代表人:万创奇
联系方式:0377-63259210
注册时间:1998-03-03
公司地址:河南省南阳市独山大道1801号
简介:
防爆电机、普通电机、特种电机、船用电机、核电用电机、核电用发电机、普通风机、防爆风机、防爆电器、高低压软启动、变频器类电机驱动装置、无功补偿器、滤波器、逆变器类特种电源、开关柜、输配设备、仪器仪表、电力电子装置、控制系统的研发、制造、销售、修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电气系统集成、机电工程、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分布式光伏发电;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设备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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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九江恒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1302民初8192号         判决日期:2021-04-02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恒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手续。本案依法独任审判,于2021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九江恒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维修合同》两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做电机设备检修服务,总价款分别为98000元及30000元。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检修服务,但被告未支付全部服务款。截止到2020年12月,被告尚欠38400元。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服务款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的损失。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38400元服务款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年息6%计算至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九江恒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间内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原告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维修合同两份,用于证明:原告为被告提供维修服务。 第二组证据: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用于证明:被告应付款为128000元。 第三组证据:回款记录四份,2017年10月20日金额68600元,2017年10月22日7000元,2018年11月29日7000元,2018年11月2日7000元,用于证明:被告尚欠38400元货款未支付。 第四组证据:征询函一份,用于证明:2019年双方的对账情况。 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后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九江恒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供货发电机现场车集电环并提供发电机现场检修服务,双方于2017年10月13日签订《维修合同》两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发电机现场车集电环(型号QFW-6-2济南生建)一台,单价30000元;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质保期为验收后的一年;原告应在规定的7天内完成检修任务,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检修任务结束,并在发电机连续稳定运行72小时后,双方按照第二条中的标准验收;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被告在施工完毕后验收后付完该合同的全部款项。原告向被告提供发电机现场检修服务(型号QFW-6-2济南生建),服务费为98000元;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质保期为验收后的一年;原告应在规定的7天内完成检修任务(合同签订后算起),否则每延迟一天罚3000元/天;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检修任务结束,并在发电机连续稳定运行72小时后,双方按照第二条中的标准验收;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被告付70%预付款,原告派员进驻现场维修;维修结束,被告检验合格后再向原告支付20%维修款;10%余款在质保期满后付清。 2017年10月13日,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维修服务款68600元。2017年10月26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128000元的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分别于2018年11月2日、2018年11月29日、2019年10月22日支付原告货款及维修服务款7000元、7000元、7000元。 原告向被告发出的询证函写明:“截止2019年9月30日,被告欠款45400元。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若款项在上述日期之后已经付清,仍请及时函复为盼。”被告于2019年11月28日回函并载明:“截止9月30日欠款34000元”,经办人为赵宋清,但未在询证函上加盖被告公司公章
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九江恒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维修服务款38400元及利息(利息以384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元,案件保全费404元,由被告九江恒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张宏显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苏静 书记员任娟 书记员黄俊铭
判决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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