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孟凤、江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921执1127号之五
判决日期:2021-04-02
法院:岱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孟凤、江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浙0921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40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孟凤、江立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刘孟凤、江立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刘孟凤、江立明未履行但向本院申报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孟凤、江立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孟凤名下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街道××路××号××幢××室房产[权证号:浙(2018)普陀区不动产权第0015074号],并于2020年2月2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刘孟凤名下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路××号××幢××室不动产,拍卖所得款835000元,本案分配所得809886.18元(包括诉讼费8407元),除此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刘孟凤、江立明未全额履行本案执行款但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孟凤、江立明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921执11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赵友剑
审判员毛文伟
审判员钱美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李增洁
判决日期
2021-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