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业丰、戴亚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921执124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4-02
法院:岱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亚红、戴亚丰、李伟儿、周业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浙0921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9月18日申请执行立案。被执行人戴业红、戴亚红、李伟儿、周业松需要履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37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岀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
判决结果
终结(2020)浙0921执12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赵友剑
审判员毛文伟
审判员钱美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吴直鹰
判决日期
2021-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