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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440万元
法定代表人:邢岛
联系方式:0580-4477574
注册时间:2005-07-12
公司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衢山大道1009号(自主申报)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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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晓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浙0921民初529号         判决日期:2021-04-02         法院:岱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岱山农商行)与被告戴晓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岱山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璟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晓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岱山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丰收信用卡福农卡欠款本金30万元,利息14169.66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2日),此后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款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11月16日在原告处办理丰收信用卡(卡号为6222××××9771),信用额度30万元。此后被告周转使用上述信用卡额度,最后一笔借款发放日为2019年12月18日,到期日为2020年12月12日,利息每月1日归还,被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未归还借款利息,到期也未归还本金。截至2021年2月2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4169.66元。经催讨,被告一直未予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戴晓立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16日,被告填写了丰收信用卡福农卡申请表,向原告申领丰收信用卡福农卡,申请信用额度为30万元。原告经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丰收信用卡福农卡,卡号为6222××××9771。上述信用卡约定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第25日,被告若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的,未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自银行记账日持续计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息的结息日为账单日,在次日起息。后被告周转使用上述信用卡额度,于2019年12月18日透支最后一笔款项,欠款到期日为2020年12月12日,同时自2020年11月1日起,被告不再支付透支利息。截至2021年2月2日,被告透支丰收信用卡福农卡本金30万元,利息14169.66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银监会批复文件、信用卡申请表、用卡记录和信用卡系统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被告戴晓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福农卡欠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2元,减半收取3006元,由被告戴晓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周盈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刘春艳
判决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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