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京73行初8198号
判决日期:2021-04-02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0]第75771号关于第36588319号“方程市”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本院受理时间:2020年7月2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0年9月11日。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第4338879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综上,原告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7日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娱乐、体育比赛时间的测量和记录、为体育和文化活动有关的教育和娱乐提供数据、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在线比赛、体育比赛、竞赛和冠军赛节目的制作、通过实时聊天论坛和计算机公告牌提供体育信息、演出、演出和体育比赛的订票、提供体育比赛、竞赛和冠军赛的娱乐设施、通过电子媒介提供提供体育信息”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713期商标公告)。2020年12月6日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722期商标公告)。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75771号关于第36588319号“方程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针对第36588319号“方程市”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杨钊
人民陪审员钟之绚
人民陪审员牛佳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乐怡
判决日期
2021-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