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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施强
联系方式:18601388793
注册时间:2002-12-18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B座602号
简介:
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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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2民初10088号         判决日期:2021-04-02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天津分行)与被告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地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认为该院无管辖权,裁定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田甜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渤海银行天津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晓杰、李晓娜,被告希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占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渤海银行天津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希地公司将18万元投标保证金转交给渤海银行天津分行;2.希地公司向渤海银行天津分行支付以18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希地公司收取投标保证金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希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渤海银行天津分行与希地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希地公司接受渤海银行天津分行委托,作为渤海银行天津分行开发区支行装修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该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招标代理服务工作。根据双方约定,由希地公司代为收取并保管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2017年3月5日,该项目已经确定了中标人,并且向中标人发送了《中标通知书》。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中标人已经向希地公司缴纳了代理报酬,渤海银行天津分行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希地公司在代理渤海银行天津分行委托事项过程中并没有按照约定将投标保证金完全退还给投标人。截至目前,尚有18万元未退还,也未向渤海银行天津分行转交相应款项。渤海银行天津分行相继收到多个投标人的投诉,要求退还保证金,但经渤海银行天津分行多次催告,希地公司仍未向渤海银行天津分行履行转交投标保证金的义务,也未向投标人退回,故渤海银行天津分行诉至法院。 希地公司辩称,不同意渤海银行天津分行的诉讼请求。就案涉项目尚未退还的保证金,渤海银行天津分行亦未向投标人退还,故渤海银行天津分行没有实际损失,渤海银行天津分行只有在承担了实际损失即向投标人退还了保证金的情况下,才有权对希地公司提起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6年10月20日,渤海银行天津分行与希地公司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渤海银行天津分行委托希地公司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开发区支行装修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以上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的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代理报酬为6万元,由施工中标单位支付。 后该项目提交招标备案,招标备案号为12192017024005,招标文件中记载:渤海银行天津分行为招标人,希地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为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2月23日。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交纳保证金6万元,保证金到账后可取得收据,投标保证金支付账户为希地公司天津分公司名下2039尾号7861的账户。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之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向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担保。 2017年3月31日,该项目确定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并向中标单位发送《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以下简称中标通知书),中标价为188.5672万元,中标工期自2017年3月30日至2017年4月30日,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庭审中,希地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中其公司的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的人名章是虚假的。 另查,希地公司称,截至庭审之日,其对于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美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北京华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未予退还。渤海银行天津分行予以认可。 庭审中,渤海银行天津分行提交北京华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发送的索赔通知,以及渤海银行天津河东支行的客户业务回单,证明其于2020年6月8日,向北京华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6万元。 再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在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前,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津0103民初15678号民事裁定,依渤海银行天津分行的申请对希地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并收取渤海银行天津分行保全费1533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转交投标保证金18万元; 二、被告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以6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0元、保全费1533元,由被告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田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姜潇 书记员张瑞丽
判决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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