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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庆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6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东远
联系方式:010-69305599
注册时间:2017-02-08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金港大道1号金港汽车公园I区8号
简介:
销售汽车、汽车配件、机械设备、五金交电(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眼镜(不含隐形眼镜)、体育用品、服装鞋帽、箱包、日用品;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汽车装饰;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贸易咨询;机动车维修;从事二手车经销。(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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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孝伟与北京中庆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5民初2912号         判决日期:2021-04-02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孝伟与被告北京中庆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孝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华、被告中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孝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撤销张孝伟与中庆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2、判令中庆公司退还购车款385688元;3、判令中庆公司支付车辆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157064元;4、判令中庆公司赔偿张孝伟利息损失(以38568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5、要求中庆公司承担律师费39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张孝伟因家庭生活所需在中庆公司处购买林xxxx黑色轿车一辆,张孝伟于2018年9月30日委托朋友从中庆公司提车后,张孝伟于2018年10月7日将车开往汽车装饰公司进行车辆清洗整体贴膜时发现车辆有二次喷漆补漆的现象,且在车辆右侧后门下侧处有明显凹陷。随后,张孝伟与中庆公司销售人员联系,中庆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答复属于正常现象,涉案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张孝伟认为中庆公司明知此车辆有严重瑕疵仍向其出售,其行为构成欺诈,经协商未果,现张孝伟诉至本院。 中庆公司答辩称,中庆公司已经履行了买卖合同的义务,不同意撤销买卖合同,中庆公司没有欺诈行为,涉案车辆是进口车辆,中庆公司已经尽到了检查义务,质量完好,也经过了张孝伟的确认,没有发现车辆表面有瑕疵,即便有瑕疵,张孝伟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该瑕疵是中庆公司造成的,涉案车辆的车衣没有贴成功不能由中庆公司承担。张孝伟要求中庆公司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且不同意支付律师费,因为张孝伟未提供代理合同和交纳律师费的支付凭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根据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30日,中庆公司向张孝伟开具发票一张,载明:车辆类型小轿车,厂牌型号林xxxx小轿车,产地美国,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xxx,价税合计385688元。 张孝伟提交涉案车辆的货物进口证明书、轻型汽油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专用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各一份,证明涉案车辆为进口车辆以及办理进口的相关手续。 张孝伟提交涉案车辆的照片12张,证明涉案车辆右后门处出现大面积车漆脱落,车门处有近2厘米的凹陷,属于有质量问题的瑕疵车辆。 张孝伟提交其与中庆公司王经理、黄总监的通话记录录音,证明其与中庆公司协商解决的过程,其部分录音内容如下:黄总监“厂家这个前天跟我聊了一下,还是就跟我说,第一,现在这个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这个如果要是咱们作为林x客户呢,咱们可以做,就是把他的车上这个进行修复损伤那部位进行修复,这个无非呢,那就给个保养的还可以,其他的做不了”、“不排除在这个生产线上,这个有磕碰之类的,这也不好说呀”、“我觉得咱们,我跟他去申请一下不行嘛,你不是担心的就这几件事嘛。那个漆面的问题,我看一下能不能,就是让他们把这个漆面给承担了,送个延保之类的再要几次保养,把这事就解决了,就完了”、张孝伟“那肯定我不行,那肯定不行”。 张孝伟提交恒慧达汽车美容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出具的《证明》,载明:本店于2018年10月7日接收张孝伟先生的林x大陆(车架号:xxx)进行全车施工隐形车衣。该车于7日上午开始施工,施工前进行车辆清洗检查车漆,暂未发现异常。至8日中午己完成全车70%的隐形车衣粘贴。第8日下午,进行右后叶子板粘贴过程中,先整体喷涂沐浴液泡沫水,然后整体放上隐形车衣膜,刮净叶子板上半部分泡沫水固定,然后揭起下半部分车衣膜补喷泡沫水时发现叶子板下方以及边角车漆脱落粘到车衣膜上。脱落部分呈现坑坑洼洼状。随即停工,第一时间通知车主前来查看。截止该证明开具之日,该车辆一直在我公司贴膜施工车间存放,没有上路行驶,该份证据有原件,中庆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 张孝伟提交内蒙古锡林浩特众刚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一份,载明委托方张孝伟对林xxxx小轿车,车辆识别代号:xxx进行评估,评估方法为部件鉴定法,鉴定内容为:对车架号为xxx的林xxxx小轿车是否有修复痕迹进行鉴定评估,评估结论为该车右后叶子板有修复痕迹,特别事项说明中载明:该车右后叶子板有多处不同程度漆膜脱落痕迹,漆膜厚度与车辆其他部位不符,未达到《QCT484-1999漆面质量标准》之规定。右后门与后柱下段接缝处可见8MM左右缝隙。叶子板边沿不平整,有肉眼可见明显重新喷漆痕迹。叶子板内部封胶松动,检验结果中显示该车已行使638.4KM,该份证据有原件,中庆公司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不认可。 张孝伟提交蚂蚁女王维修记录截图一份和车300维修记录截图一份,分别载明:林x大陆1LN6**********178,于2019年7月24日首次保养,4500公里,项目太平洋玻璃险,更换后档玻璃,钣金,清理玻璃碎屑、林x大陆(进口)xx,于2019年7月24日首次保养,发动机机油和机油滤清器更换2.0LGTDI基本维护服务2.0LGTDI,该组证据无原件,中庆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不认可。 中庆公司提交《林x交付前检查》、《库存车检查记录表》,证明涉诉车辆经制造商正常交付,车况良好,交车检查无异常。车身外观已经详细检查,车身外表没有缺陷、色差等不正常情况,其中《库存车检查记录表》载明:底盘号11178,车型大陆,PDI日期2018.9.19,交车检查无异常,有检查人员马旭博、蔡文某(字迹不清)签字,张孝伟对该份证据真实性认可。 中庆公司提交《车辆销售确认单》一份,载明:车辆预计交付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在车辆到货后,卖方有权对车辆进行检查,包括调节、校正、清洗及软件激活,必要时维修或更换配件(见车辆交接单),买卖双方当场验收车辆并签订车辆交接单,买方应对所购车辆的外观、内饰和基本使用功能进行认真检查和确认,如对验收项目持有异议、应当场向卖方提出,车辆交接单的签订即视为该车辆正式完成交付,交付完成后该车辆遭受包括但不限于损坏、损毁、灭失在内的风险均由卖方承担,张孝伟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 中庆公司提交《新车交车确认单》一份,载明客户姓名张孝伟,车型大陆,车架号11178,客户签字王xx(字迹不清),车身油漆、内饰检验结果为正常,张孝伟对该份证据真实性认可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孝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72元,由原告张孝伟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闫伟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单星辰
判决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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