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亳州昊卿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皖1602民初8563号
判决日期:2021-04-02
法院: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昊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皖1602财保46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950132元,期限为一年。因该案件二审已审理终结,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602民终889号民事判决书,亳州昊卿建材有限公司主张的950132元建材款与申请人无关,现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亳州分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950132元的冻结
判决结果
解除对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0132元的冻结。(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亳州分行营业部,账号:34×××62)。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健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李雨
判决日期
2021-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