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青2894执123号茫崖诚成吊运有限责任公司与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青2894执123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茫崖诚成吊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青2894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内容,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申请人茫崖诚成吊运有限责任公司欠款310999.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56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已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
2.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已作金额冻结;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银行流水、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土地、银行存款、有价证劵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茫崖诚成吊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候希堂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及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杨宏伟
审判员李岩岭
审判员汪永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马晓龙
书记员王香香
判决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