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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6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方式:0755-83214575
注册时间:1993-03-30
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基金销售(具体按公司有效许可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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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毅、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3民终12143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钟毅因与被上诉人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期货)、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4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钟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信期货、中信证券支付奖金1155661.50元;2.中信期货、中信证券支付律师费5000元;3.中信期货、中信证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钟毅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钟毅未交纳),由钟毅负担。 钟毅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中信期货、中信证券共同支付钟毅应得收益1155661.5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中信期货、中信证券承担。 中信期货答辩称,一、中信期货并未收到相关项目实际净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了中信期货收到实际净收益后支付相应比例予钟毅,而中信期货并未收到相关款项。因此,中信期货尚无对钟毅支付奖金的义务。二、中信期货与中信证券并未就奥美企业上市事宜签署协议,约定如何确定贡献、分配比例以及何时分配,钟毅也未与中信证券(或连同中信期货三方)达成任何协议约定收益确定、分配标准。在无合同约定收益确定标准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即遵循企业规章制度,根据业务贡献大小进行评价。三、经与中信证券沟通,其答复由于钟毅仅于2012年就奥美项目介绍洽谈,随后于2013年8月离职,本项目后期能顺利开展即2017年7月签订《承销与保荐协议》是中信证券通过自身工作、几经周折获得。钟毅后期并无任何参与,贡献甚微,其要求支付110万元不合理。此外中信证券还表示目前尚未到奖金分配的时点。中信期货认为中信证券的反馈结果有其合理性,予以接受。 中信证券答辩称,一、中信证券与钟毅不存在劳动关系,中信证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负有向钟毅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纠纷。钟毅在劳动争议项下向中信证券主张奖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二、中信证券与钟毅没有任何关于奥美医疗IPO项目奖金的约定和支付承诺,不负有向钟毅支付相应奖金的约定义务。钟毅是以中信期货员工的身份向中信证券介绍认识奥美医疗公司,奥美医疗IPO项目的业绩考核分配由中信证券与中信期货协商确定,与钟毅无关。中信证券与钟毅之间没有任何关于该IPO项目的奖金约定和支付承诺,钟毅直接向中信证券主张相应奖金,属于对象错误。三、奥美医疗IPO项目是中信证券通过自身工作才争取到的,钟毅对该项目贡献甚微,无权参与业绩考核分配。钟毅仅在2012年介绍奥美医疗公司给中信证券认识,但当时奥美医疗公司没有与中信证券达成任何合作意向。此后,钟毅于2013年8月15日从中信期货离职了,未再为中信证券与奥美医疗的沟通协调做过任何工作,未再为中信证券争取该IPO项目提供过任何帮助。因奥美医疗实控人的离婚财产纠纷,该IPO项目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实质性中断两年;奥美医疗公司在2016年7月恢复启动IPO申报后,又有平安证券介入竞争,中信证券通过自身工作直到2017年7月7日才与该公司签署《承销及保荐协议》,最终争取到该IPO项目。整体而言,钟毅对该IPO项目的贡献甚微。奥美医疗IPO项目于2017年11月完成申报,2018年12月通过发审会,2019年3月完成发行,目前处于持续督导阶段。中信证券于2019年3月收到承销保荐费用3301.89万元(税前),计入本年度业绩收入。该IPO项目自2012年开始接触企业至2021年末完成持续督导,耗时10年,中信证券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对该IPO项目进行业绩考核,需要扣除产生的费用成本、人工成本和税费成本,后续持续督导阶段可能产生的费用成本和人工成本,以及投行委分摊的部门共同成本等各项成本,要按照项目净收入进行业绩考核。目前该IPO项目尚未进行、也无法进行业绩考核。钟毅对该IPO项目贡献甚微,无权参与业绩考核分配。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钟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唐毅 审判员蔡妍婷 审判员刘灵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龙灵美
判决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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