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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大信灯饰城商业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开成
联系方式:0760-88783525
注册时间:2012-05-22
公司地址:中山市古镇镇新兴大道东161号
简介:
商业营业用房出租;物业管理;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庆典活动策划;灯饰城内车辆停放服务;销售:灯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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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大信灯饰城商业有限公司与郭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2072民初11954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市大信灯饰城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信公司)与被告郭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酒、江嘉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大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郭秋立即向大信公司支付拖欠租金33797元及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以拖欠租金总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郭秋立即向大信公司支付拖欠水电费1814.7元及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以拖欠租金总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过程中,大信公司明确诉讼请求1中租金的计算期间为从2019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计算标准为每月7620元,违约金分段计算,即自每期逾期之日以当期拖欠租金的数额为基数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明确诉讼请求2中水电费的计算期间为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水电费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为分段计算,自每期逾期之日起以当期拖欠水电费的数额为基数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事实和理由:大信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与郭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郭秋同意向大信公司承租其拥有合法出租权的位于中山市,租赁期限为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租赁费用按合同约定。租赁合同签订后,郭秋便一直拖欠租金不予缴纳,后郭秋因自身经营不善且未经大信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商铺进行停业,经大信公司确认,截止今日,郭秋共拖欠租金33797元及水电费1814.7元。由于郭秋长时间欠费严重,大信公司拟于2019年7月18日向郭秋送达滞纳金收费通知,郭秋对大信公司的缴费请求不予理睬,故大信公司只能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郭秋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位于中山市东侧建筑物,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9年3月18日,大信公司(甲方)与郭秋(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坐落在中山市xxxxxx号商铺,房产27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经营冰淇淋、水果盘、水果捞、果茶、鸡蛋仔用途;租赁期限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租金每月405元,按月结算,每月第5日前支付;乙方在合同生效后3日内向甲方缴纳810元保证金等,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同日,大信公司为甲方与郭秋为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合同,约定双方在上述房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上述商铺的使用面积为27平方米,折计建筑面积54平方米,约定交付日为2019年3月12日,开业日为2019年3月19日,开业日前为装修期,装修期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收取相应费用,包含装修期间的公共照明、电梯畅通、清洁等服务;甲方自乙方实际开业日其收取租金及管理费等租赁费用;租金为每月按基本保底+分级销售额计算提成租金,二者取高者,具体为:商铺月销售额在保底销售额30000元以内(含本数),按保底销售额的20%计算保底租金,即商铺每月不低于保底租金项甲方缴交租金费用、商铺月销售额超出保底销售额0-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月租金按该月销售额的20%计算等,商铺管理费每月按建筑面积30元每平方米计算,即每月管理费1620元;乙方需按月交付租赁商铺进行经营所产生的水电费用,水电费按实际使用量和中山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相应的线损和损耗分摊以管理费的形式在上述约定的管理费的基础上额外计收,计收标准为乙方当月电费的6.94%;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及管理费;乙方应该于每月15日前支付上一月水电费;逾期支付租赁费用,甲方以拖欠总额每日万分之五按逾期日累计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郭秋于2019年3月12日签订收铺确认书,确认该日接收上述商铺,并从该日计算商铺管理费。 郭秋于收铺之后未缴纳租金及管理费。2019年5月16日及同年5月29日,大信公司分别向郭秋发送催款通知及停电通知,向郭秋催收2019年3月至同年5月的租金管理费,否则将采取停电措施。2019年6月5日,大信公司向郭秋发送水电费通知单,通知郭秋缴纳2019年3月至同年5月的水电费1200.8元,郭秋的员工已于该日签收该通知单但并未在租户确认处签名。2019年6月27日,大信公司向郭秋邮寄催告函,催告郭秋缴纳2019年6月之前的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及违约金等,因郭秋未缴纳,2019年7月25日大信公司向郭秋邮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合同及物业管理合同通知函,通知郭秋因其拖欠截止2019年7月18日的租金及管理费33797元、水电费1814.7元截至2019年7月18日的违约金839元,合计36450.7元,且逾期达65天以上,故大信公司与郭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于通知函发出之日起即时解除,上述两份邮件分别于2019年7月1日及同月27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租赁合同之补充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收铺确认书、催款通知、停电通知、2019年5月份催款通知签收表、2019年5月份停电通知签收表、催告函、通知函、快递单及快递投递信息查询、水电费通知单、水电费签收表及大信公司的陈述在卷为凭,本院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郭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大信灯饰城商业有限公司租金26638元及违约金(以263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以6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4月6日起、同年5月6日起、同年7月6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大信灯饰城商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元,由原告中山市大信灯饰城商业有限公司负担192元,被告郭秋负担520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大信灯饰城商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其同意由被告郭秋直接向其支付,被告郭秋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中山市大信灯饰城商业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郭晓琳 审判员陈玉珍 审判员朱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廖静怡
判决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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