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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置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2588万元
法定代表人:雷凡培
联系方式:021-20700200
注册时间:2001-11-08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中国船舶大厦2305B室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在批租地块内进行房地产的开发经营,包括酒店、办公楼、商业物业和住宅等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除经纪);附设商场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经营及管理,住房租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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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前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中船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15民初51540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超前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船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8日、11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欣然、刘江平(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来、汪恒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超前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服务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的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448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389.89元、差旅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日,原、被告签订《中船置业陆家嘴滨江金融城二期项目零售商业顾问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中船置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商业房地产项目提供专业策划服务,合同总金额为1200000元,同时约定了分阶段的服务内容及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以后,原告在收到被告支付的启动款500000元后,依约向被告提交了《项目定位及IP升级推荐》和《项目定位及商业组优化战略推荐报告》的初稿、终稿,并启动了B阶段服务的相应服务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服务费700000元。然而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中船置业有限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理由在于:第一、原告提供咨询服务成果背离了合同约定,质量也不符合,完全违背了原告应当进行的调研及分析,其提供的设计方案存在无法实际落地之处;第二、原告在提交初稿以后,被告提出了大量的修改意见,但原告并未进行相应的修改;第三、原告提交的报告内容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也不符合行业惯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19年12月2日,原、被告签订《中船置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陆家嘴滨江金融城二期项目提供专业策划服务,合同期限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5月31日,其中2020年1月20日至2月1日为非工作服务时间。合同生效后,各阶段的服务起止日期为:A阶段:于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工作期限为12个工作周,包括如下服务:1)项目现状评估:本阶段服务应于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工作期限为6个工作周;2)市场调研、定位分析及项目价值主张:本阶段服务应于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工作期限为6个工作周;3)项目招商商业组合优化及营销战略推荐:本阶段服务应于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工作期限为10个工作周。B阶段:项目招商商业组合优化及营销战略落地把控:本阶段服务应于2020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工作期限为8个工作周。双方协商一致,上述各阶段的服务具备的连续性和延续性,原告应在被告确认了上一阶段服务内容、且依约按时足额支付相应阶段的款项后,方启动下一阶段的服务工作。因被告原因未及时确认各阶段的服务工作,或未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整体服务期限应相应顺延。双方在服务内容中约定:服务内容详见合同附件A;工作成果的交付包括:原告将派遣项目执行董事或相关专家与原告相关人员召开工作会议,并在会议前将工作成果(A阶段服务)或工作评语(B阶段服务)提交给被告;被告组织相关人员参与会议。根据合同约定,各部分服务涉及提交报告作为成果交付的,原告将分阶段提交,并对其工作成果的准确性全面负责。工作成果交付时间为成果到达被告的时间,其交付形式为:文本资料、图片、电子文档、电子光盘等。由于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特性,工作成果一旦提交不可退回。如被告对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所提交的报告不满意并需要修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一次性书面反馈,但所反馈的修改范围应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原告应当针对此种书面反馈执行修改。并在被告提交书面反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报告,收到被告书面确认后方可视为该阶段工作完成。如原告在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被告的任何书面反馈,视同被告对此报告无异议并已接受;原告可直接进入下一个服务项目环节,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由于工作成果的主观意识特性,双方确认各工作成果书面反馈及修改次数最多为2个回合,同时,当且仅当被告书面确认了A阶段的工作成果,原告方可开展B阶段的工作成果。双方在工作会议中约定,A阶段服务期内,被告共计应参加会议2此,每次会议天数为1天,B阶段服务期内双方以工作小组工作形式推进会议,原则上会议次数为每周一次。关于费用及付款方式,双方约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各阶段工作成果的同时,应同时提交符合国家规定的税务发票,被告应在收悉该工作成果即发票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项目商业顾问服务工作的总咨询服务费用为1200000元,支付方式为:启动款:顾问咨询合同的启动款为500000元,被告应在合同签署后并收悉原告开具的国家规定的税务发票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付讫。原告正式邮件提交《项目定位及IP升级推荐》(初稿并经被告确认收到)和《项目定位及商业组合优化战略推荐报告》(初稿并经被告确认收到)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被告应支付原告该部分的工作成果顾问咨询费收款400000元,双方依约定展开工作会议。原告正式提交《项目定位及IP升级推荐》(终稿并经被告确认收到)和《项目定位及商业组合优化战略推荐报告》(终稿并经被告确认收到)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被告应支付原告该部分的工作成果顾问咨询费收款200000元,双方依约定展开工作会议。双方确认了A阶段的工作成果、并正式启动B阶段服务、且收悉原告提供的顾问费发票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顾问咨询费尾款100000元,双方依约定展开工作会议。双方在违约责任中约定,本合同任何一方均应对向对方过错直接或间接对其造成的损害、损失、索赔或其他费用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受害方因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包括调查、诉讼、律师等法律费用在内的费用和开支)。非因原告原因被告逾期支付应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当于逾期未付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滞纳金。逾期时间超过15日的,原告有权中止该逾期支付款项的相关服务,直至被告将相关款项(含滞纳金)付讫;逾期时间超过30日的,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相应费用。双方还在附件B《购物中心运营管理咨询服务》中对A阶段及B阶段的服务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 2019年12月19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500000元的发票,被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原告支付了500000元的启动款。 2020年2月15日,原告的员工柯雅吟向被告的员工佟瑞军发送主题为“HBC-《项目定位及IP升级推荐》《项目定位及商业组合优化战略推荐报告》报告XXXXXXXX”的电子邮件,提交《项目定位及IP升级推荐》和《项目定位及商业组合优化战略推荐报告》初稿。 2020年2月20日,原、被告的工作人员通过腾讯会议室进行工作成果交流会,就《项目定位及IP升级推荐》和《项目定位及商业组合优化战略推荐报告》初稿的相关内容进行讨论,原告表示将根据讨论内容调整项目概念构思方案。 2020年2月25日,原、被告的工作人员通过腾讯会议室召开主题为“商业部交流会(项目定位、动线调整、商业组合和业态沟通)”的会议,双方就《项目定位及IP升级推荐》和《项目定位及商业组合优化战略推荐报告》初稿的相关内容再次进行讨论,原告表示会在周五会议前提交新一版图纸。 2020年2月27日,原告的员工柯雅吟向被告的员工黄昕钰等发送主题为“HBC-《项目定位及IP升级推荐》《项目定位及商业组合优化战略推荐报告》报告XXXXXXXX”的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为“HiJoanna/King:附件为历经0213和0225两次会议后的报告修改版,请予以查收;具体提报在2020年2月28日下午13:30。如有其他,请联系。” 2020年2月28日,原、被告的工作人员通过腾讯会议室召开主题为“《项目定位及IP升级报告》《商业组合及战略推荐报告》工作汇报(1)”的会议,原告就报告内容进行了完整汇报,根据会议纪要显示,双方确认的下一步工作重点包括:“1.明确《项目定位及IP升级报告》和《商业组合及战略推荐报告》概念被确认;2.SRE将与商务部核对后,再深化租金预算和调整预算。1)所有的调整都取决于目前现场的招商现状,需要一层一层核对,以确定具体的调整细节;2)业态和分区的调整需要进一步根据,注意消防分区要求;3.SRE将在下一步提交营运/营销升级路径。” 2020年3月2日,原告的员工柯雅吟向被告的员工黄昕钰、佟瑞军发送第四次交流会会议纪要,并表示“依会议精神及贵我微信沟通而言,因本次疫情发生突然,SRE愿意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延迟2个月的服务,协助贵公司顺利渡过疫情的严峻考验。另外,由于我公司已正式提交了《项目定位及IP升级报告》和《商业组合及战略推荐报告》初稿,且贵公司也确认收到,目前我们应可以启动项目第二次付款的申请,希望贵公司开始协助流程的启动。” 2020年3月6日,原、被告召开了主题为“技术部交流会(平面确认)”的会议,双方对平面问题进行了讨论。 2020年3月20日,原告的员工柯雅吟向被告的员工黄昕钰发送邮件,内容为:“贵我之间的合作截至目前已展开有五次的会议探讨,根据会议的沟通,我们已完成了新版的划铺图纸推荐、租金组合推荐、及营销优化路径建议,详见附件。鉴于贵公司商管部分一直强调此图纸需要公司方可确认,而贵项目又系运作中的项目、且时逢疫情影响,整体市场环境相对严峻。在此,希望贵公司相关部分人员尽快传阅,以便我们及时完善和推进下一步的工作。若有不明我们很乐意与贵公司展开会议沟通及讨论。” 2020年3月24日,被告的员工黄昕钰向原告的员工柯雅吟发送邮件,称“根据2月28日的会议精神,我司领导希望贵司进一步深化《项目定位及IP升级报告》,详细核算项目实施的代价并调整以使其具备确实的落地可能性。而目前附件内容并未基于可实施的方案进行深化,如报告所示品牌调整的方案有待商榷。考虑到初步方案还未确认,我司会尽快汇总相关业务部分意见,并及时与贵司沟通最新情况。” 2020年4月15日,原告的员工柯雅吟向被告的员工黄昕钰发送邮件,内容为:“随着中国疫情的慢慢受控,目前上海市的零售行业已逐渐恢复到正常情况,此对于贵项目是个利好环境现状。有关贵我之间的合作,继我司2月27日提交报告、3月2会议提报、3月18日协议阶段工作路径提交、及4月1日/2日邮件答疑后,贵公司一直未有下一步工作安排的恢复。在此友情提醒,所有市场时机的利好方向需要好好把握。我公司在上一邮件已明确告知,IP战略的落地需要贵公司组织各方专家团队进场,汇合贵公司相关团队及我公司,进行概念战略落地执行中的相关问题(施工条件、施工价格、工作预算等)的探讨和优化推荐,才能够进入贵公司一直诉求的方案落地的设施核算。因此,希望贵公司能够尽快安排组织下一步的工作会议,以便把握时机推进工作进程。同时,我们也希望贵公司能尽快支付第二期款项(即A阶段成果款),及人民币肆拾万元整。该款项贵公司本应依约在我公司正式提交报告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即4月9日前)付讫,却至今未果。希望贵公司能够遵守合约,尽快支付为盼。” 2020年4月22日,原告的员工柯雅吟向被告的员工黄昕钰发送邮件,内容为:“有关贵项目,我公司已分别于4月2日、4月15日描述了进展并推动项目展开;截至目前未收悉贵公司的任何书面答复。想了解贵公司对于该尚悦湾项目的工作推进目前持怎样的立场和态度,以便我们在合同范围内全力配合。再次提醒,疫情结束后的购物中心复苏是项目崛起的大好时机,希望把握机会、尽快决策及回复。” 2020年5月18日,原告的员工柯雅吟向被告的员工黄昕钰发送邮件,向被告发送《HBC疫情前后营运对比、及后疫情营销方案推荐》。 2020年6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项700000元。由于被告未按时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原告为本次诉讼聘请律师到庭,支出律师费44800元。 2020年8月3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函件,要求原告对《项目定位及IP升级报告》和《商业组合及战略推荐》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2020年8月31日,原告针对被告的函件进行回复,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中船置业服务合同》、电子邮件、招商银行收款回单、上海增值税发票、邮寄凭证、律师函、《专项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函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船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超前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600000元; 二、被告中船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超前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中船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超前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44800元; 四、驳回原告超前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8元,减半收取计5634元,财产保全费4254元,共计9888元,由原告超前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174元,由被告中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7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戴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易天
判决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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