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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思源弘瑞自动化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8542万元
法定代表人:董增平
联系方式:021-61610325
注册时间:2009-04-01
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3399号1幢416室
简介:
电力自动化设备和工程的设计、制造和销售,数字化变电站相关产品、计算机设备、通信设备、电力保护控制设备的设计、制造和销售,电力信息安全技术、电力测控技术、计算机及通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除专控),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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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思源弘瑞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舟曲县弘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12民初13728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思源弘瑞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源公司)与被告舟曲县弘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思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泉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弘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思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7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LPR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签署《电力设备订货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10KV线路光差保护装置屏、低频抵押减载屏等设备,合同总价格为19.5万元,约定:“合同签订后十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50%预付款;货到现场开箱检查无误后,十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30%到货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投运后十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20%的投运款,若因买方原因迟迟未能投运,视为货到6个月为投运”。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交货,但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67500元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未发表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对原告的证据进行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均真实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6年9月18日,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签署《电力设备订货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10KV线路光差保护装置屏、低频低压减载屏等设备,合同金额195000元,工程名称为舟曲博峪35kv变电站项目。货款的结算时间和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十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50%预付款;货到现场开箱检查无误后,十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30%到货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投运后十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20%的投运款,若因买方原因迟迟未能投运,视为货到6个月为投运。2016年10月13日、10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货,被告方工作人员签收。2016年9月22日、2016年11月30日被告法定代表人高庆源分别向原告支付97500元、30000元,合计127500元。直至本案诉讼被告尚有67500元货款未支付
判决结果
一、被告舟曲县弘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思源弘瑞自动化有限公司货款67500元; 二、被告舟曲县弘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思源弘瑞自动化有限公司以67500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1.7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舟曲县弘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俞丽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蒋蔚 书记员丁嘉清
判决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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