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小霸王领先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执257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小霸王领先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作出的(2020)沪仲案字第191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山市小霸王领先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及滞纳金、仲裁费合计人民币78852.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其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082.78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采取了查控和直接调查,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拥有存款、不动产、车辆以及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中山市小霸王领先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陆俊
审判员陈懿欣
审判员王胜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孙垒垒
书记员邰炜
判决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