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泓昌壹力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执异18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仲裁委](2020)京仲裁字第0259号中工资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工资源)与上海泓昌壹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昌贸易)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工资源申请追加第三人黄景荣、广州市一力那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那威贸易)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工资源申请追加黄景荣、那威贸易为被执行人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泓昌贸易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强制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由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泓昌贸易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认缴出资期限为2035年2月3日,其股东黄景荣、那威贸易至今未实缴全部出资。虽股东黄景荣、那威贸易未届出资期限,但泓昌贸易已具备破产原因而未申请破产,其股东已不享有注册资本实缴期限的利益,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追加黄景荣、那威贸易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泓昌贸易不能清偿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经审查,中工资源与泓昌贸易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京仲裁字第0259号仲裁裁决:泓昌贸易向中工资源支付涉案合同项下货物转售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87895.30元;暂计至2019年4月29日的资金占用费34185.01元,以187895.30元为基数,以8.52%为年利率,自2019年4月3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仓储费和其他费用共计43171.36元;律师费68900元等。
因泓昌贸易未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中工资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2020)沪01执849号案予以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泓昌贸易于2015年2月4日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2018年1月22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0万元,股东黄景荣认缴出资900万元、那威贸易认缴出资21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5年2月3日之前
判决结果
驳回中工资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黄景荣、广州市一力那威贸易有限公司为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0259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合议庭
审判长阮国平
审判员唐建芳
审判员吕长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骏南
判决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