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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金明龙
联系方式:021-60718586
注册时间:1995-09-07
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000号3801-3805室
简介:
许可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建筑工程专业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销售:建筑材料、工程设备。(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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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07民初24648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南州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岷,被告甘南州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远、马全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人民币XXXXXXX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60470.52元(以人民币10319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以10319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以30957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以51596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承担甘南文化旅游安多小镇2#地块建设项目(瑞鑫嘉苑)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设计,设计内容包括方案和施工图,设计费总价XXXXXXX元。合同约定: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被告应按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支付设计费,否则应按日千分之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5月24日,原告完成的设计方案经合作市市政规划局核定通过。2019年6月25日,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图并提出向被告提交,被告拒绝接受,并于2019年7月12日要求原告停止一切相关工作。原告已于2019年7月22日向被告发出通知函,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设计费,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一笔进度设计费。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甘南州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第一,原告要求支付设计费与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不符。原告的建筑规划方案不合格,原告提供的规划设计方案不合格,没有通过方案报批,原告提供的规划设计方案多重错误无法使用。且原告没有提交施工图,不符合合同付款约定。第二,原告的设计存在诸多严重错误,根本无法使用,如1.1#与3#都是9层,一个带商业裙房,一个没有,但建筑高度都是29.65米;4#10层,5#为11层,但建筑高度都是32.90米;6#为10层高度是32.6米。2.4#、6#为10层属于高层建筑,需要登高场地,4登高场地局促,6#登高场地有问题。3.地库机动车出入口设计位于小区中心,造成场地利用率不高,影响了绿化空间和居民活动空间。4.地下室北侧轮廓凹凸不平,增加造价。5.效果图鸟瞰看上去户型都不一样。6.效果图A2户型与立面对不上(明显开间数不对)。7.效果图A4户型与立面对不上(明显开间数不对)。原告5、6、7实际设计图与规划局通过的效果图不一致,造成答辩人无法实施。综上所述,由于原告设计能力不足,其设计方案不符合答辩人的设计要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19年5月,被告作为发包人与原告作为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甘南文化旅游安多小镇2#地块建设项目(瑞鑫嘉苑)工程设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1.方案1套,提交日期双方约定为准,2.施工图8套,提交日期为接到发包人正式书面指令后50天或双方约定;设计费估算为XXXXXXX元,定金10%即103200元,方案10%即103200元(方案报批通过后10日内),施工图30%(按实际开工面积及对应单价结算,施工图审查提交前10日内),施工图审查45%(按实际开工面积及对应单价结算,施工图设计成果提交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10日内)后期配合5%(竣工验收完毕,设计人验收盖章时);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米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等。 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于2019年5月向被告交付了设计方案的纸质文件。 2019年5月24日,合作市政执法局向被告出具《合作市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同意被告申报的甘南文化旅游安多小镇2#地块建设项目(瑞鑫嘉苑)工程设计方案。 2019年5月8日,合作市规划委员会文件显示: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安多小镇2#地块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方案。会议要求,市规划局要严格把关,一是项目容积率等各项规划控制指标要以原设计方案指标为上线,不能突破,二是建筑外立面效果要与安多小镇整体风貌协调统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要严格执法,保证项目建设内容和建筑外立面效果与市规委会议定内容保持一致。 2019年6月21日至7月初,双方通过微信就施工图的准备、设计工作进行协商,就地下部分的图纸是否制作进行商讨。 2019年7月4日,原告方通过微信向被告方询问:“安多怎么弄”,被告方表示“安多的要卖掉了,完了把账结了。” 2019年7月12日,被告方向原告发送微信表示放弃由原告继续进行设计工作。之后双方对应付设计费用发生争议。 2019年7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用98.03万元。 双方确认合同于2019年7月12日解除。 审理中,关于施工图的交付,原告方表示于2019年7月26日,原、被告双方工作人员相约见面,被告方拒绝接收施工图,施工图确实未包括地下部分,人防部分也没有作。被告方表示确实在该日与原告方工作人员见面,但是没有见过图纸,且图纸是拿到审图中心的,审图中心审核通过的才会给建筑方。 关于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估算金额,原告表示,最终面积与原告的合同基本一致,核定单的面积比原来合同小了100个平方米左右。被告表示,面积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费用要以最终出图面积来核算,合同总价尚无法确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甘南州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人民币300000元; 二、对原告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631元,由原告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000元,被告甘南州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46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盈 人民陪审员钱旻 人民陪审员丁瀠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路瑶
判决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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