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富与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幸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1024民初2561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香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海富与被告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幸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海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幸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劳务费9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2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担负。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期间为二被告承建的天悦城项目1、2、3、9、10号楼提供墙地砖贴砖劳务,二被告共尚欠原告90000元劳务费未给付,有被告邓幸元出具的欠条为证。现经原告催要未果,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请法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书写民事起诉状,起诉二被告。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202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供欠条复印件,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复印件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原告赵海富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交纳10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彭开全
人民陪审员李秀丽
人民陪审员周立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芳
书记员张佳欣
判决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