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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邵新煤化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95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国万
联系方式:023-53635568
注册时间:1997-10-07
公司地址:重庆市梁平区袁驿镇邵兴村三组
简介:
煤地下开采、洗选;销售煤炭及其附属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停车服务;矿车及搪瓷溜槽制造、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住宿、歌舞、洗浴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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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邵新煤化有限公司与梁平县百信贸易有限公司、田小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渝02执复45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重庆市邵新煤化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梁平县百信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重庆市邵新煤化有限公司新源宾馆及被申请人田小玲、杨兴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5执异1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关于原告梁平县百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邵新煤化有限公司新源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02民终2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该院作出的由被告重庆市邵新煤化有限公司新源宾馆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梁平县百信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7786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重庆市邵新煤化有限公司新源宾馆未履行义务,梁平县百信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渝0155执758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市邵新煤化有限公司新源宾馆仍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偿付义务,该院于2020年3月11日裁定追加了田小玲、杨兴龙为本案被执行人。重庆市邵新煤化有限公司新源宾馆系重庆市邵新煤化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市邵新煤化有限公司新源宾馆在本院立案执行后,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田小玲、杨兴龙被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后,也未履行义务。重庆市邵新煤化有限公司新源宾馆系重庆市邵新煤化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重庆市邵新煤化有限公司新源宾馆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法人即重庆市邵新煤化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裁定:一、追加重庆市邵新煤化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渝0155执758号民事执行案的被执行人;二、重庆市邵新煤化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邵新煤化有限公司新源宾馆、田小玲、杨兴龙对梁平县百信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17786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复议申请人重庆市邵新煤化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请求撤销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5执异10号执行裁定。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重庆市邵新煤化有限公司新源宾馆虽然登记在工商登记为复议申请人的分公司,但在本案判决中已经查明,新源宾馆实际由田小玲、杨兴龙等13人在承包经营,并非由复议申请人管理经营。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穷尽执行手段。新源宾馆、田小玲、杨兴龙等人均有资产,并且新源宾馆的承包经营人共13人,这些承包经营人都应一并追加为被执行人,并穷尽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梁平县百信贸易有限公司答辩认为,梁平区人民法院追加重庆市邵新煤化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正确,请求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原裁定。 被申请人田小玲、杨兴龙、重庆市邵新煤化有限公司新源宾馆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经复议审查,本案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推翻原审裁定查明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审裁定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20年7月1日,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就申请执行人梁平县百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邵新煤化有限公司新源宾馆、田小玲、杨兴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渝0155执恢14号执行裁定。该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之财产,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人重庆市邵新煤化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5执异1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邹绍云 审判员杨尚海 审判员黄能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方青松 书记员欧阳星宇
判决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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