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土力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柯瑞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1921执保113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申请保全人通江县土力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中柯瑞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申请保全人通江县土力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利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中柯瑞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35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扣押、查封。本院审查后作出(2021)川1921民初10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中柯瑞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35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同日,申请保全人通江县土力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人通江县土力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中柯瑞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35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对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届满,权利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作出即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王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律章
判决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