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红、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1)辽行申29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于红因与被申请人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宁省烟草公司铁岭市公司退休审批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2行终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于红申请再审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期限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六十四条将起诉期限修订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旧法(法释[2000]8号)虽然已经被废止,但是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是在新法(法释[2018]1号)施行之前,故仍应当适用旧法(法释[2000]8号),申请人起诉未超过2年起诉期限。二审法院依据“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作出裁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于红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刘少方
审判员闫劲松
审判员李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于丹凤
书记员栾晶
判决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