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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尹家峰
联系方式:0427-7821070
注册时间:1987-01-12
公司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街
简介:
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海洋石油开采,海洋天然气开采,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电镀加工,淬火加工,喷涂加工,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劳务服务(不含劳务 派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网络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金属制品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紧固件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轮胎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土石方工程施工,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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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伟、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民申1173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刘丽伟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74民终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丽伟申请再审称,二审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且不予准许调取工资收入明细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缴税记录等主要证据。二审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4月9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适用错误、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刘丽伟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樊少忠 审判员宋华 审判员张怡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华 书记员刘博
判决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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