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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钢京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6629万元
法定代表人:于凯军
联系方式:0417-3257560
注册时间:1992-05-06
公司地址: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新联大街东1号
简介:
重型装备的毛坯件制造、重型机电装备开发和制造、轧辊开发与制造;特殊钢材及其加工产品和副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用于特殊钢研发和制造的原材料及其副产品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冶金用原材料的批发、零售;不锈钢板带产品制造、钢铁制造工艺和技术装备试验、软硬件开发、非高炉炼铁试验、炼钢和铸铁试验、铸钢和连铸试验、热轧带钢试验、冷轧带钢和热处理试验、环保和节水设备试验及其它新设备、新工艺的中间试验;房屋、机械设备租赁、转让;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生产和销售。(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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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钢京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德鑫永泰矿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民申376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石钢京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德鑫永泰矿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8民终15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石钢京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申请人给付再审申请人增值税发票,是被申请人的合同义务。作为合同义务,被申请人没有按约提供合规的增值税发票,而是提供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是一种违约行为,由此给再审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再审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据此,作为买卖合同双方有关合同履行及违约赔偿纠纷,是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裁定认为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是混淆了在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行政行为和履行合同义务给付合同主体发票行为的区别。营口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营税稽二处(2019)500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明确表明: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再审申请人有涉嫌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对再审申请人按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处理。二审法院应撤销原裁定并同时指令一审法院重新进行审理,而不是直接以“在未明确被申请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具体情形以及再审申请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一审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以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指令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合议庭
审判长丁海 审判员刘冰 审判员钟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郭宁宁 书记员丁威扬
判决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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