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安新区马场镇川心村黄土坡村民组与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黔04行初65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贵安新区马场镇川心村黄土坡村民组(以下简称川心村黄土坡村民组)诉被告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安顺市平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川心村黄土坡村民组诉称:羊艾监狱平国用(2005)字第0003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409.9亩土地临近川心村黄土坡村民组侧部分200亩左右土地,系原告川心村黄土坡村民组村民集体所有,该部分土地位于贵州贵安新区,该部分土地由川心村黄土坡村民组村民世代耕种、管理,川心村黄土坡村民组部分村民在该部分土地上已合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部分土地全部位于川心村黄土坡村民组村行政区域界限范围之内,根据马场镇川心村村界图足以证实该部分土地确实是川心村黄土坡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被告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将原告川心村黄土坡村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登记在羊艾监狱平国用(2005)字第0003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错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经征收征用、合理补偿、严格审批等程序,该土地有部分为农用地,川心村黄土坡村民组对本组集体土地已被违法转为国有土地一事至今才得知,被告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颁发平国用(2005)字第0003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撤销平国用(2005)字第0003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本案产生的全部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贵州贵安新区马场镇川心村黄土坡村民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贵州贵安新区马场镇川心村黄土坡村民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朱艳楠
人民陪审员尹现民
人民陪审员周明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俊谊
书记员卢晓熳
判决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