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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9-88361558
注册时间:2005-12-26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20层
简介:
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渔港渔船泊位建设;特种设备出租;仓储设备租赁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筑材料销售;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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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斌与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铖洋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2723民初298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斌与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二局六公司)、西安铖洋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铖洋公司)、陈冰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被告中交二局六公司申请追加铖洋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告江斌申请鉴定,因案件复杂,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江斌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张志宇,被告中交二局六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康博明、张涛,被告铖洋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姚鑫亮到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冰冰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斌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撤销原告江斌与被告陈冰冰签订的《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后续治疗费用等,暂定50000元,待鉴定后明确;3.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6538.65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评估)费以及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5月,原告经朋友介绍,每个月工资6500元,在被告陈冰冰的带领下,在都安××隧道施工作业。原告在工地上干活,采用记工天的方式,共在工地上干了53天,拖欠了劳动报酬16538.65元至今未支付工资。2019年8月27日15时左右,原告在都安××隧道内,在仰拱边施工作业过程中,模板突然倒塌,导致右胫骨骨折、距骨骨折、手背外伤等,事故发生后,陈冰冰将原告送至贵定县中医院骨科治疗,治疗费用由被告支付。2019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陈冰冰协商,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书,被告陈冰冰赔偿原告27500元,该协议显失公平,原告请求依法撤销。根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被告陈冰冰没有资质,为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医疗费1892.55元、营养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护理费18184.75元、误工费36369.50元、残疾赔偿金6880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40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食宿费2000元、鉴定费1900元,已经赔偿27500元,应给付145456.80元。 被告中交二局六公司辩称,1.中交二局六公司与原告既无合同关系也无劳动关系,原告起诉中交二局六公司没有法律依据;2.中交二局六公司与铖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将劳务分包给铖洋公司,原告江斌由于隧道模板倒塌导致受伤,按照劳务分包协议,该责任应由铖洋公司承担。对于原告计算费用,医疗费以发票为准;营养费一天30元计2700元;伙食补助费没有意见;误工费一天100元;原告伤情不需要护栏,不存在护理费,最高不超过50元一天;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参照农村标准;精神赔偿金没有依据;交通费没有票据不予认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中交二局六公司的起诉。 被告铖洋公司辩称,江斌于2019年8月27日在都安高速施工工程中,模板倒塌受伤,铖洋公司立即将江斌送到贵定县中医院治疗,并承担了医疗、护理、交通、生活等费用合计14379.61元。10月9日,江斌强烈要求铖洋公司一次性解决,铖洋公司提出待出院六个月后可作伤残鉴定后再解决,原告不同意,经双方协商,铖洋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后续各项费用27500元,此事就此终结,原告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索要费用。铖洋公司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并签订了工伤事故赔偿协议,原告提出无理要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陈冰冰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0日,中交二局六公司与铖洋公司签订《贵州省都匀至安顺公路项目第T1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鸟王隧道施工协议》,约定甲方中交二局六公司将都匀至安顺项目第T15合同段YK80+385/ZK80+395-YK81+257/ZK81+261鸟王隧道施工劳务发包给乙方铖洋公司,约定工期自2017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30日止…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分包或以任何形式将劳务工程的任何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乙方与自己雇佣的人员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办理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切手续,在工程施工和缺陷修复过程中,乙方雇员的人身死亡或伤残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诉讼活动等产生的费用和责任。 2019年5月,原告江斌经朋友介绍到都匀至安顺工地做工,同年8月27日下午15时,在施工过程中,工地现场模板突然倒塌,导致原告受伤,被告陈冰冰及时送至贵定县中心卫生院检查后入贵定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9月30日出院,诊断为1.右内踝骨折;2.右距骨骨折;3.右跟骨骨折;4.右足皮肤撕脱伤;5.右手皮肤撕脱伤;6.右前臂皮肤裂伤;7.胸部皮肤擦伤。出院医嘱:患肢避免负重,适当功能锻炼,2月后复诊,必要时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不适随诊。住院费用9814.71元,费用系陈冰冰支付。出院后,在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间,原告江斌到贵定县中医院、贵定县云雾中心卫生院、赫章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提供的医疗票据费用1380.55元;提供的交通票据油费、过路费954元;支付鉴定费1900元。 2019年10月10日,原告江斌与陈冰冰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内容为:江斌为陈冰冰雇佣人员,在都安××隧道施工,于2019年8月27日下午模板倒塌事故中受伤住院,陈冰冰承担了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交通费等合计14379.61元。经协商,由陈冰冰一次性支付江斌后期各项费用27500元,以后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与陈冰冰、鸟王隧道分部及中交二局都安T15标项目部无关,江斌不再就此事找任何单位、个人索要任何费用。协议签订后,陈冰冰支付了27500元。诉讼中,经本院委托,2020年8月6日,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作出贵司警法[2020]临鉴字第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江斌因外伤致右内踝骨折、右距骨骨折、右跟骨骨折,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被鉴定人江斌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90日,目前身体状况无护理依赖。原告江斌父母生育共两个子女江斌、江会洪,父亲过世,母亲邓银凤生于1958年7月16日。 另查明,铖洋公司系2017年4月20日注册成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外包等。被告陈冰冰于2019年6月4日注册重庆市綦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冰冰,系自然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中未涉及劳务用工。原告在鸟王隧道工地做工登记工天为53天,起诉后,其工资陈冰冰已全部给付完毕,故放弃诉请第三项。庭审中,原告被告确认住院期间陈冰冰支付14379.61元,铖洋公司主张陈冰冰垫付的14379.61元及后期27500元,铖洋公司已经与陈冰冰结算,并按照铖洋公司与重庆市綦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结算了所有工程款。由于陈冰冰未出庭,且争执较大,调解无果。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告江斌与陈冰冰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是否符合撤销条件;2.原告江斌人身损害损失如何承担
判决结果
一、撤销原告江斌与被告陈冰冰2019年10月10日签订的《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 二、被告陈冰冰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斌各项损失十一万四千四百四十元九角(¥114440.9元),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铖洋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缓交的案件受理费3209元,由被告陈冰冰、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铖洋实业有限公司各负担1000元,原告江斌负担2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康谊 审判员马灯会 人民陪审员梁昌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龙丽舟
判决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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