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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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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与孙某、孙焕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浙0502民11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孙某、孙焕、章梦文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文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辰敏、卢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孙焕、章梦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起诉称:2019年12月13日,被告孙某因“头痛、精神软、耳朵流脓2天”到原告处治疗。被告孙某于2019年12月30日出院,住院17天,产生医疗费11680.02元,除医保报销5255.48元外,尚欠原告医疗费6424.54元。被告孙焕系被告孙某的父亲,被告章梦文系被告孙某的母亲。原告认为,原告为被告孙某提供医疗服务,被告孙某有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因被告孙某为未成年人,被告孙焕、章梦文作为法定监护人应承担支付医疗费的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孙某、孙焕、章梦文向原告支付医疗费6424.5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孙某、孙焕、章梦文未到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孙某于2019年12月13日因“头痛、精神软、耳朵流脓2天”至原告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12月30日出院。被告孙某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11680.02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255.48元,被告孙某尚需支付6424.54元。原告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 另查明,被告孙焕系被告孙某父亲,被告章梦文系被告孙某母亲,被告孙焕、章梦文系被告孙某的法定监护人。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案、费用明细单、医疗住院收费收据,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被告孙某、孙焕、章梦文应支付原告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费6424.5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某、孙焕、章梦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吴文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韩亦
判决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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